马鞍山男子为满足购买毒品需求 伙同他人盗窃母亲店铺

22.07.2014  12:31
核心提示: 2013年7月的一天凌晨,汪某从妻子柳某处窃取店铺钥匙,伙同他人溜至其母亲与朋友合伙经营的店铺,汪某打开门后,二人持撬棍将固定在墙面上的保险柜盗走。后二人将保险柜运至他处,用钻头和锤子撬开保险柜,将其中的5万余元现金盗走,并将保险柜丢弃。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及挥霍。

因交友不慎,汪某沾染上吸食毒品的恶习。为满足购买毒品的需求,汪某与他人共同盗窃其母亲与朋友合开的店铺,被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7月的一天凌晨,汪某从妻子柳某处窃取店铺钥匙,伙同他人溜至其母亲与朋友合伙经营的店铺,汪某打开门后,二人持撬棍将固定在墙面上的保险柜盗走。后二人将保险柜运至他处,用钻头和锤子撬开保险柜,将其中的5万余元现金盗走,并将保险柜丢弃。汪某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及挥霍。汪某盗窃的现金中有3万余元属其母亲所有。归案后,汪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三被害人均出具了对汪某的谅解书,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汪某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汪某犯罪前一直表现较好,因被人利诱涉毒,家庭对此高度重视,承诺严加管教,配合司法部门对其矫正,并积极采取戒毒措施,鉴于以上情况,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经审理,法院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价值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汪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等,作出前述判决。(陈苗苗 市场星报记者 张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