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支持关爱残疾人
日前,笔者从合肥市残联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部署要求,合肥市将在2016年度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办法,7月份进入征缴期。新修订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征缴标准从以往的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工资水平高的用人单位将会多负担,水平低则会少负担。
应缴多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保障金应该缴多少?新办法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假如一企业上年有100名在职职工,企业也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该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那么这家用人单位今年保障金缴纳额就应该为(100×1.5%-0)×4万,即6万元。
如何征缴?
新办法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7月至9月为集中征收期,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按分级管理原则确定的征收界定关系,向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新办法还健全了催办催缴制度。对于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申报不缴纳或申报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刚出台,2016年征缴,具体详见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2016年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小微企业头三年仍优惠
新办法还明确了一些保障金减免条件,比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减免等优惠;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新办法还明确了更严厉的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安排、保障金的缴纳、减免和支出情况均需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保障金是惩罚性征收,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用人单位安置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