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制度印发实施
21.01.2015 12:58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森林公安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共5章34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作制度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新闻宣传的含义及应遵循的主要原则;第二章“职责”要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逐级建立新闻宣传领导小组、通讯员队伍、相应工作机制和宣传平台;第三章“管理”就森林公安宣传业务骨干培养、宣传设备购置、新闻稿件采写和送审、舆情处置、警营文化建设作出相应规定;第四章“奖惩”明确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每年在中央主流媒体的发稿数量,要求对新闻宣传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违反宣传规定的视情予以处分;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有关专门术语的含义、制度生效时间和制度的解释权。
《森林公安舆情处置引导规范》共8章35条,从组织领导、舆情预警、舆情处置、舆论引导、善后工作、奖惩措施等6个方面,全面规范了森林公安舆情处置引导工作。规范特别要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建立舆情监测系统,主动监测本辖区舆情。要高度重视各方反映的舆情信息,做好查实工作。对涉及的舆情内容,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布案(事)件真相和处置进展,把舆论引导到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对媒体误会、讹传、失实报道甚至故意制造假新闻、恶意炒作的,要据实交涉,督促媒体及时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并通过组织渠道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按照上述制度和规范规定,森林公安通讯员每年采编稿件应不少于12条,中央主要媒体对森林公安的正面报道,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达到3条、市级应达到2条、县级应达到1条以上,每年1月15日前,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上报上一年度宣传工作总结、公安宣传情况统计年报表和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情况汇总表。对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通报的舆情,省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对具有全国影响的案例,应在舆情处置引导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书面材料。(森林公安局)
本文来源: 林业厅
21.01.2015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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