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检查环境保护法和我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

31.07.2014  10:39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卫平所作的《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和我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开展宣传教育,全社会环保意识不断增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法一条例”得到较好落实;各级政府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有了较大提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增加投入,环保能力得到提升,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超额完成;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部分地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时期,城乡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保任务十分繁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大气污染加重,灰霾天气增多;水污染问题依然存在,主要流域的支流水质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固体废弃物处理不到位,城市周边地区垃圾堆积现象严重,造成土壤、地表水、空气污染加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垃圾乱扔乱放,农药、化肥过量施用,面源污染加剧等。这与“一法一条例”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期望还有差距。为使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促进生态强省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一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各级政府要强化保护优先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的关系,切实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双赢。二要深入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注重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常态化、实效性,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的自觉性。三要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各级政府要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污染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各级政府要积极营造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氛围,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一要完善环保目标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体系中,要把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对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权重,务必克服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倾向,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考核体系。二要完善各相关部门履行环保责任的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的考核,进一步增强部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建立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协调配合,落实共同责任。三要完善严格执法机制。各相关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开展环境执法监管,认真执行“一法一条例”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全面落实规划环评的前置条件。同时,对应建而未建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建而不用以及擅自违法排污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衔接,对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形成对环境问题齐抓共管、严格执法的强大合力,从根本上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四要完善奖惩机制。要把保护生态环境效益考核与政府政绩考核挂钩,与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挂钩,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环保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成效差,特别是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要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对不顾生态环境保护盲目决策、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出具环评报告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五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级政府要根据我省主体功能区划布局科学编制环保规划,已编制规划的,要定期开展评估考核,强化执行力,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六要积极探索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省政府要在统筹区域发展的同时,制定区域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区域之间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三、优化结构,进一步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一要继续加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快淘汰“两高一低”落后产能,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二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各级政府要在产业发展中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四、增加投入,进一步提升环保工作能力
      一要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环保的投入,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同时,要集中财力,把有限资金重点用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境监测能力提升、环保科技创新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环保工作整体水平。二要加强环保队伍建设。要逐步解决环保系统编制偏少、人力不足的问题,重点充实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的水、土、大气和固废、重金属、辐射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切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五、统筹城乡,进一步抓好农村环境治理
      一要积极探索农村环保投入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总结农村清洁工程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广成功经验,同时,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原则,积极探索政府面向市场购买服务等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二要落实乡镇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各乡镇政府要按照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真解决乡村环保无人管理的问题。


 

关于检查环境保护法和我省环境保护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3年7月31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宋卫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6月21日,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省委常委、副省长陈树隆对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胡连松作了动员部署。6月下旬至7月初,常委会组织3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宋卫平、王翠凤副主任和朱读稳秘书长带队,先后赴合肥、滁州、亳州、宿州、宣城和铜陵6个市,以及长丰、肥东、来安、凤阳、蒙城、灵璧、铜陵、宁国和广德9个县(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其他10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在本行政区内开展检查。
      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贯彻“一法一条例”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广泛宣传“一法一条例”,公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
“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高度重视,形式多样。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制作专版专栏,加大宣传力度;紧密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环境保护宣传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扩大宣传广度;推动环保法律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拓展宣传深度。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得到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二)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实行环保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政府认真落实“一法一条例”关于组织编制环保规划的规定,切实加强了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环保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从2012年开始,省政府对各市政府上一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多数市成立了市政府负责同志为主要领导的市环保工作协调机构,建立了环保统一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一些市还将环保指标纳入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并与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以及重点企业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通过实行环保目标年度考核,强化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保责任。
      (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依照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省政府与16个市政府签订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市政府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切实把减排目标责任落到实处。2012年,全省四项主要污染物分别较上年度削减了3.04%、3.33%、1.87%、3.95%,全面超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四)加大污染综合防治,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一是严格饮用水源环境保护。2012年度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98.4%。巢湖蓝藻应急监测及防控工作基本做到了应急防范,近年来未发生影响饮用水源的蓝藻爆发事件。
      二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新进展。依据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关于淮河流域、巢湖流域防治水污染的规定,“十二五”以来,淮河流域已投入25.2亿元,完成116个治污项目;巢湖流域投入29亿元,完成25个治污项目。2012年,淮河干流总体水质状况为优,出境断面水质好于入境水质。巢湖湖体平均水质为Ⅳ类,属轻度污染,呈轻度富营养状态。环湖河流总体水质状况有所好转。
      三是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按照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防治大气污染的规定,省政府把易出现酸雨污染的淮南、滁州、铜陵、池州等市作为重点防控区域,逐步建立了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目前,全省酸雨范围,与“十五”末相比,城市由10个减少到8个,面积减少了2.67万平方公里。合肥市2012年底率先监测和公布PM2.5等六项指标的数据;蚌埠等地出台了《秸秆禁烧综合利用奖补和督查问责暂行办法》,加强巡查督查。
      四是加强危险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2011年成立了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危险废物与化学品实行统一监管。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安庆、淮南等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铜陵、滁州等地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已投入试运行。
    (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不断加大整改力度
      一是注重环评工作。认真执行“一法一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全面落实规划环评的前置要求。新申请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开发区等规划环评工作有序推进。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将涉重金属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调至省级环保部门,化工、农药等污染较重或涉及敏感区域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调至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从源头严控新的污染。
      二是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各级政府连续10年围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主题,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十二五”以来,全省排查出环境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1400余起,对22起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省级挂牌督办,对6个市实行了环评项目限批措施,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三是严格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2012年检查涉重金属排放、铅蓄电池、电镀等企业181家次,处理环境违法企业51家次,责令33家企业停产、停建或停产整改。目前,全省67家铅蓄电池企业中除正常生产的26家外,其余被关停。
      (六)统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依据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各市重视农村生态环保,开展生态创建。霍山、宁国、绩溪、广德先后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县。全省累计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70个、国家级生态村16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205个、生态村546个。扎实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1—2012年全省共整治行政村432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421套,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7809套,铺设污水管网1483.5公里,形成农村年污水处理能力2176万吨,实现COD减排6297.7吨,氨氮减排487.7吨。
      (七)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水平
按照“一法一条例”关于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和加强监测管理的规定,全省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4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87个,初步形成247个地表水断面、4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97个环境空气监测点、460个入河(江、湖)排污口的监测体系。省级、市级环境监控中心联网率达100%,实时数据传输率达100%。2012年,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数据稳定传输率为96%。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到位
      一是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在加快经济发展中,忽视当地环境容量,在招商引资时,环境准入把关不严,引进项目良莠不齐,甚至把一些发达地区淘汰落后的“两高一低”项目引入当地,造成污染加剧,影响生态环境。
      二是环保投入不足。环保投入滞后于经济增长,“十二五”规划项目建设进度较慢。“十二五”时间已过半,淮河流域346个规划项目,仅完成116个;巢湖流域167个规划项目,仅完成25个。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水污染问题仍然存在。从检查中和有关部门反映看,芜湖、铜陵和淮南3市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淮北、六安、芜湖、宣城、铜陵、安庆等6市和36个县(市)无饮用水备用水源。部分市县饮用水水源地,特别是乡镇集中供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难以保障;2012年巢湖流域12个国家考核断面仅有3个断面达标,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等氨氮和总磷超标严重,水体仍为劣Ⅴ类;淮河、长江流域的重要支流,如涡河、济河、濉河、雨山河、慈湖河等水质,仍为Ⅴ类或劣Ⅴ类。
      二是农村环保问题日显突出。据测算,我省农村每年大约产生1800万吨生活垃圾、5亿多吨生活污水,加上农业、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化肥农药施用不合理,给空气、水和土壤带来污染。由于财力不足,大部分农村无治污设施,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三是固体废物管理不到位。2013年5月份省环保厅的督查结果显示,全省大部分产废单位和废物处理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低于国家要求的90%和95%。2012年,环保部抽查我省80多个单位,合格率仅为47.5%。
四是灰霾天气增多。目前,控制酸雨难度较大,秸秆禁烧效果不理想。2012年,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当年12月份合肥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下降四成左右。按照2016年将要实施的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2年全省除合肥市外的15个省辖市中有11个市空气质量不达标。
      (三)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艰巨
      我省结构性污染仍较严重。2012年我省一、二、三产的比重为12.7%、54.6%、32.7%,二产比重过高,是产生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2012年省环保部门统计,全省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分别占总排放量的91%、75%、87%。
      (四)环境管理机制需要完善
      一是环保目标管理的考核机制有待完善。省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权重相对较小,“一票否决制”难以兑现。
      二是共同监管的责任机制不够健全。“一法一条例”均规定,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在实际环保工作中,除环保部门外,相关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责任难以落实。
      三是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亟待建立。目前,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要求,尚未得到有效落实。水质超标“罚款赔偿”和水质达标“奖励补偿”等机制至今未能建立,严重影响了区域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五)环保能力建设有待提高
      一是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落实不到位。全省105个县(市、区)中仅有7个县设立了乡镇环保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农村环境处于监管的盲区和死角。
      二是环保监察监测能力不足。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无核设施省份辐射环境监督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40名,我省只有20名。全省市县级环境监察人员偏少,市级平均为25人,县级平均为17人。按照环保部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全省环境监测人员编制缺口为1519人,仪器设备缺口3357台套,无法满足环境监测工作需要。
      三是环保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大部分市县污水处理厂雨污分流管网不配套,污水处理率较低,燃煤电厂、水泥厂等企业亟待脱硝改造,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
      一是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强化保护优先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对生态环保工作的认识,切实把环保工作作为经济发展的前置条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大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上来。
      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全民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一法一条例”,强化责任追究。
      (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一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各级政府要加快淘汰“两高一低”落后产能,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尤其是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等科技含量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
      二是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各地在招商引资中要注意提升产业层次,避免产业雷同,严把环境准入关。在产业发展上,要根据我省主体功能区划合理布局,实行区域错位发展。
      (三)继续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环保协调机制。根据环保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建议省政府成立高规格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省生态环保工作。
      二是完善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增加生态环保在年度考核中的比重,真正体现保护优先的方针。要把保护生态环境效益考核与政府政绩考核挂钩,与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挂钩,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完善各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责任的考核制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环保合力。
      三是积极探索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议省政府在统筹区域发展的同时,要制定区域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
      (四)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的水、土、大气和固废、重金属、辐射污染防治等监察、监测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增加人员编制。
      二是落实乡镇环保人员。各乡镇要落实专职或兼职环保人员。要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原则,积极探索政府面向市场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解决农村环保无人管的问题。
      三是加大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切实增强环保执法能力,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同时研究和制定引导企业、社会参与环保的激励政策,形成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要加强环保科技创新,提高环保科技水平。
      (五)尽快修改完善“一法一条例”
      一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修改环保法过程中,注重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将公众的环境权益写入法律,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过低的现象。
      二是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前环保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适时对我省环境保护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为推动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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