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检察院认真履行刑事法律援助职责

12.06.2014  12:51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黄山市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推进刑事法律援助的对接、落实和监督,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实行告知制度。以制度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告知责任主体为案件承办人,告知期限为三日,告知形式为书面告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四类规定了具体告知内容以及转交申请、通知辩护等内容,规范了检察人员告知义务和告知行为。2013年至今,市检察院对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1273件、1946名当事人)悉数履行告知义务,法律援助告知率为100%。

二是强化法律监督。市检察院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应当通知辩护而公安机关、法院未通知辩护情形的,向公安机关、法院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辩护书、无正当理由不指派承办律师情形的,向法律援助机构送达纠正违法建议书,监督各部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013年,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中,公安机关未履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人义务,该检察院在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后,依法向公安机关送达书面纠正违法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履行通知职责。

三是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针对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居多的特点,市检察院抽调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成立未成年人工作小组,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与当事人进行认真交流、帮助解决困难和进行心理疏导,并坚持定期回访。

四是召开联席会议。5月份,黄山市检察院联合公法司共同召开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就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细化四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加以固定。

 

                                  (厅法律援助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