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检察院回应“检察官举报办‘错案’”:无领导干预

11.12.2014  14:56

  “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12月11日上午,安徽省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淮北退休检察官孟宪君自我举报办“错案”做出公开回应,重点就争议最大的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事件回顾:退休检察官举报 8 年前办错案

  2013年11月,已经退休的65岁淮北市原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孟宪君专程来到北京,向最高检自曝曾于8年前办了一件错案。

  2005年,高尚是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的一名普通工人,该局为员工筹备建集资房,高尚作为土地方代理人参与其中。然而,最终该集资房项目“流产”。高尚在未向单位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将共同账户内的360万元转走,被控挪用资金罪。

  但从立案侦查开始,高尚就一直坚称自己无罪。案件由淮北市检察院交予相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孟宪君接手此案。 2006年9月,相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高尚无罪。随后,淮北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中,孟宪君再次被指派为此案的检察官。淮北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的无罪判决,改判高尚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后,高尚多次提起申诉,但均被驳回。

  去年底,已经退休的孟宪君向最高检自曝在办理该案时受到“干预”,导致错案,引发全国关注。今年4月8日,省高院依照程序对该案开启再审。

  11月20日,该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当天,已经退休、曾办过该案的孟宪君在旁听席全程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提请该院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再择期宣判。

   回应:无领导干预案件办理

  是否如孟宪君所说,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领导干预情况?当初孟宪君与检委会是否一致认为该案件无罪?是否存在“判决后第9天才要求抗诉”问题?12月11日上午,就网上最为争议的三点问题,安徽省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做出公开回应。(记者黄娜娜)

   回应全文:

  在该案的复查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了孟宪君向媒体反映的问题与调查掌握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出入:

  一、关于该案是否有领导干预的问题

  我院通过立案复查,了解的情况是:2005年4月19日,因高尚代理的刘家保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被淮北市国土局收回,造成市容局集资购房终止,职工建房集资款无法退回,从而引发了购房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2005年4月27日,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工会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了《关于市环卫处职工集体购房情况的紧急报告》。2005年5月18日,分管市容局的市委副书记张旭为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从工作职责出发,作出“请市公安局张峰局长阅,并请派人调查处理”的批示。我院认为,该批示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没有干涉司法办案和处理结果的倾向性意见。此外,根据孟宪君和高尚提供的线索,经认真调查核实,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

  二、关于孟宪君和检察委员会是否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问题

  案卷材料反映,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时,承办人孟宪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诉的意见,而非无罪的意见。从法律意义上说,存疑不诉和无罪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该案在讨论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当时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参加高尚案检委会讨论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另外4人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鉴于本案在检委会讨论时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检察长决定将该案提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是否存在“判决后第9天才要求抗诉”的问题

  该案卷宗反映的情况是:2006年9月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高尚宣布判决,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月13日提出抗诉。因此,所谓“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判决后第9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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