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察机关列办案“权力清单” 检察官不得随意调离
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如何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又如何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制定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过程中,因权制宜,因岗制宜,因案制宜,采用正文加附件的形式,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对不同业务岗位的检察职权进行配置。
据了解,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核心,而检察官权力清单则是司法责任制的难点和重点。为体现检察权运行的特殊规律,日前印发施行的《安徽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在办案权限的划分上,主要立足检察权的具体属性、检察权是否具有终结性、案件重要的程度等三个方面,来进行不同的配置。
比如就起诉权而言,对于起诉,不具有终结性,所以《意见》规定,一般案件归检察官,重大案件才归副检察长;对于不起诉,考虑到具有一定的终结性,《意见》规定,一般案件归副检察长,重大案件归检察长。
据了解,《意见》正文部分共有46条,从纵向上科学划分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同时,考虑检察权在不同环节展现的属性不一样,在附件的“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中,从横向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等不同岗位的权力。
“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中,只规定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职权,而没有规定检察官的职权。
对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考虑到“全面清单”可能不周延,为避免挂一漏万,最终采用了“负面清单”的形式,即只列举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职权,其他没有列举的职权都赋予检察官。这样来制定“权力清单”,在实践中就比较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适度合理的下放权力,改变‘三级层报审批’的办案模式,确保办案的检察官有定案的权力,从制度上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亲历性要求,解决 ‘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问题,完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检察官责权利相统一,切实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在这个清单中,每个检察业务板块内均对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的权力做了进一步细分。
比如,职务犯罪侦查业务板块中规定:“下列事项经检察长授权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或者批准:传唤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变更、撤销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helliphellip”
这位负责人强调,通过文本的形式赋予副检察长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力,确保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权责明晰;在各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分权,促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合理放权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
放权给检察官,办案质量如何保障?检察官权力大了,又如何监督?据了解,《意见》对此专用两章的篇幅分别对“内部监督制约”和“办案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我们既构建了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办案部门、案管部门、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各司其职,其他部门和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将监督做细做实,又厘清了检察人员与其职权相对应的责任划分,还明确了如何追责的办法。”上述负责人说。
有权有责,也有职业保障,检察官才能安心办案。《意见》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并要求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制,健全检察人员履行职务受到侵害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以保障检察人员合法权益。(韩震震)
原标题:安徽检察机关列办案 “权力清单” 检察官不得随意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