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蹊跷 事故认定无责法院判决要担责案中案 法援律师相助争得万余元赔偿[第359期司法连线]
“明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自己无责任,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定自己承担10%的责任? ”滁州市居民陈某怎么也想不明白这样一件事。可是,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陈某不仅没赔钱,反而还得到12000元的赔偿,日前,拿到赔偿款的陈某感慨不已!
如此蹊跷,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6月,滁州市法援中心接到居民陈某的求助,他向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2015年3月,夏某驾驶无牌电动车与陈某驾驶的捷安特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夏某负全责,陈某无事故责任。
夏某辩称陈某骑行的是机动车,向法院申请对陈某骑行的电动车进行是否属于非机动车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陈某的电动车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属于技术指数超标的二轮电动车。
2015年10月,法院据此判定,虽然公安部门认定夏某负全责,但陈某所骑乘的系技术指数超标电动车,不能排除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这样的判定,陈某怎么也想不通,于是他来到法援中心求助。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和滁州法援中心志愿者赵育才被指派对陈某予以援助。
经过详细了解,两位律师指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即产品存在缺陷。因产品存在缺陷,无论是否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所骑电动车不达国家标准,符合缺陷产品的定义。因此,承办律师认为可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随后,法援律师代陈某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受援人电动车损失及购买电动车价款的三倍赔偿,共计12720元。
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和解,电动车生产商当庭支付陈某12000元赔偿。(赵育才)
来源:2017年1月12日安徽法制报第359期司法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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