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飙车撞死人 赔偿领刑买教训

22.03.2017  01:37
      被告人宋某系萧县大屯镇郭阁村农民,案发前住宿州市宿州学院西侧苗圃场。     2016年5月5日15时许,宋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在宿州学院校园内,当其沿明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冬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沿二冬大道由南向北骑助力车的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证明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及在校园内超速行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全部责任。同年8月11日上午10时许,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宋某承担陈某住院期间的的医疗费,并赔偿死亡安葬费等费用共计700009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将他人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   责编:张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