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一男子将玩具枪改装成枪支试射 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获刑四年

19.10.2016  11:05

2016年9月30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3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使用金属管、截管器、发令弹等工具材料将其购买的四支玩具转轮手枪改装成枪支,并在其住所地附近河流等处试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四支枪支中的两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属故意犯罪,依法构成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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