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如何管理?

16.05.2014  21:07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