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就《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作说明

29.05.2014  11:40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5月29日讯     5月26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在汉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主持会议。会上,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新池就《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作说明。
  刘新池说明了《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他说,湖北省是南方集体林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湖北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截至2013年底,全省集体林地总面积11865.2万亩,集体林地确权到户率、发证到户率分别达99.94%、99.88%,奠定了林权制度建设基础。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森林资源流转仍处在起步阶段、初级阶段,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平台不完善、权益保障不到位等现象,一些地方由此引发林权纠纷,造成国家、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迫切需要对森林资源流转进行立法规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制定《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要求,对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规模经营。二是有利于保障林农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三是有利于规范流转程序,防止国家、集体资源资产流失。四是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刘新池还说明了制定草案把握的原则:一是注重调查研究。二是注重问题导向。三是注重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四是注重借鉴先进地方的经验。
  本次常委会还将对有关法规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审议、表决。(湖北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