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67条税费优惠政策助力复工复产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小微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3月13日举行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服务措施解读新闻发布会(网络发布)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赵弘对安徽出台的疫情防控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解读。
赵弘介绍,日前安徽推出了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服务措施清单(共67条),从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四个方面着力,助力复工复产。
政策提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及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支持疫情防控的有关捐赠扩大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免征相关税费。
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在两次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基础上,再次将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从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这次疫情受影响较大,安徽省税务局提出,自3月1日至5月底,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同时,对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依法申请停业或调整定额,减免相关税费。
此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记者 杨琦)
[ 编辑:唐佑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