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征意见 戒毒未满三年不准开车

22.07.2016  09:39

   中安在线讯 据新安晚报报道,今后,对于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人员,相关部门不受理其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安徽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面向公众征集意见,该修订草案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不仅受到保护,还将有相应表彰与奖励。现在起至8月21日,您可以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信箱:279170588@ qq.com。

   毒驾管理

  实行驾驶人员涉毒筛查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根据草案,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没有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交通运输企业,将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戒毒未满三年不准领证

  草案明确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对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依法不予受理。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而注销驾驶证的,应当取消其营运资格。

   物流管理

  对疑似毒品要停止投递

  据悉,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寄递实名登记和收寄验视制度,货物单据等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一旦发现非法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易制毒化学品的,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如果发现非法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却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将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毒品管制

  麻醉药等流失要可追溯

  根据规定,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信息共享和流失追溯制度。

  而对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戒毒康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力度,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对于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可以按规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或最低生活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要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贴。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陆文静 姚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