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印发《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

03.02.2017  14:3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16〕31号),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1月21日,省两办率先在省级层面印发了《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厅〔2017〕5号)。《实施方案》呈现出五大特点。      

      一是立足本地实际,彰显安徽特色。2013年8月,我省将村民理事会写入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了村民理事会配合、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的作用。《实施方案》强调在保持现有村民委员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对处于独立居民点且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按照自治半径相对合理、公共利益联系紧密的原则,根据群众意愿建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对本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开展议事协商,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当前农村社会突出矛盾。《实施方案》突出了村民理事会的协商功能。突出了调解矛盾纠纷和倡导文明新风两大功能。协调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村民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维护村民权益,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村级协商,反映村组群众的利益诉求。组织村民制定、完善和遵守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抵制封建迷信,坚持移风易俗,推行健康文明科学生活方式,遏制婚丧嫁娶中的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形成崇德向善、扶危济困、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的村风民风。

      三是明确试点路径,加快政策落地实施。《实施方案》明确了村民理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在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推选完成后通过民主推选产生,可采取村民代表推荐、户代表选举方式,也可采取直接推选方式。并提倡村民小组长与村民理事会理事长互相兼职。村民理事会成员组成由各村结合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妇女代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乡贤”代表等,具体数量可根据每百人3名的自治半径确定。

      四是细化试点层级,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要求各市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不同类型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原则上每个市可申报1-2个试点单位。2017年,通过开展试点,逐步实现农村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为建设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组织健全、自治有效、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村民自治制度,探索可推广的路径、积累可复制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在申报国家试点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省本级试点活动。

      五是加强工作联系,合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加强试点工作与社区协商、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统筹推进,支持社区协商示范县(市、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县同步开展试点活动。

 

 

上报单位:基层政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