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出台办法全面推进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为加强对全市村居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建设战略,近日,安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联合印发了《安庆市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审计对象范围、审计发现问题责任界定、组织领导与计划管理、审计内容与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全面覆盖。将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村居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全面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审计计划,做到所有村居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于资金量大、建设项目多、征地拆迁任务重、矛盾比较集中且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突出的村居主要负责人,适时开展任中、离任等多次审计。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报告机制。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成立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辖区内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报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县(市、区)审计机关参与对审计报告的审议,加强业务指导。
三是强化整改落实,推进审计成果运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村居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对象及所在村居,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被审计对象和所在村居存在的问题,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审计报告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抄送县(市、区)巡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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