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借POS机给人套现非法获利百余万 获刑五年

11.09.2015  09:28

本报讯  明知他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非法套取现金,却仍然提供POS机供他人非法套现,从中获利108万余元。9月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夏某、汪某二人被庐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讯器材经营部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一台销售点终端机具(简称POS机),用于日常经营。2014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称自己的朋友(另案处理)想借一台POS机刷卡套现,并承诺将付高额手续费,夏某表示同意。8月30日,夏某与汪某一同将POS机、网银U盾送至滁州市交给了汪某的朋友。

2014年8月底,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分别使用5张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机上连续刷卡34笔,交易金额高达496万余元。其中198万余元被转出,其余部分未及转出即被银行冻结。夏某、汪某二人从中获得“手续费”共计108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