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联合法检公安机关出台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规定

09.11.2015  22:32

 

日前,省厅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有效解决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难题、完善社区矫正执行衔接配合机制的重要措施,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促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收监执行工作中的责任。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社区服刑人员送交居住地看守所羁押或收监,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并对社区服刑人员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将社区服刑人员送交居住地看守所羁押或收监;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将其送交居住地看守所收监。省监狱管理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的,由省监狱管理局通知原服刑的省内监狱(或接收档案的省内监狱)赴居住地或羁押地将社区服刑人员押回监狱收监执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收监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收监执行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

规定》提出了被裁定、决定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处理措施。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决定生效后,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或者经通知拒不回居住地的,及认定为在逃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居住地缉控、情报平台临控、网上研判追踪等措施,实施追捕,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上网追逃的社区服刑人员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后,及时到抓获地将其押回居住地看守所羁押或收监。

规定》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临时羁押、押送、执行等方面具体要求。裁定、决定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居住地看守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相应的省内监狱收监执行。对社区服刑人员被决定强制戒毒的,规定收监执行期间,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将其接回并投送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机关。

规定》强调,对于下落不明或脱离监管的,不影响收监执行案件的审理和收监决定的作出,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认定具体情形,以及送交看守所、监狱羁押或收监,送达法律文书种类要求。

(省社区矫正局、厅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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