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禁止外带食品”?这是“霸王条款”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们也叫“霸王条款”。日前,合肥市工商局曝光多条典型店堂告示类“霸王条款”,并由专家进行审查点评。
2018年1月起,合肥市工商局在全市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店堂告示类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
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该局了解到,通过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检查发现和向社会公开征集,共收集整理了140余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对经营者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行政约谈、行政建议等方式指导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经过梳理筛选,合肥市工商局从中选择了多条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店堂告示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点评,并将点评意见向社会公布。
■典型店堂告示类“霸王条款”
1、逾30天未能取片者,本店不负保管责任。(易见于婚纱、写真影楼、照相馆等经营场所)
点评:影楼、照相馆为消费者拍照是提供有偿服务。上述条款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中的第(二)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2、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按××收取服务费。(易见于餐馆、酒楼等经营场所)
点评: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3、本消费储值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易见于美容美发、洗染、健身等经营场所)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经营者自行规定“本消费储值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无效。(记者张梦怡通讯员华传玺)
原标题:“本店禁止外带食品”?这是“霸王条款”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张梦怡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