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委修订印发公共卫生服务等四类卫生计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3.03.2017  17:38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等部委修订印发公共卫生服务等四类卫生 计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18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日前,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修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7号)、《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8号)、《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关于印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3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根据财政部等部委财社〔2016〕227号文件关于“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精神,严格落实《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933号)各项要求,全面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定项补助政策,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等部委财社〔2016〕228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等规定, 一是 将《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565号)第八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段中关于“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对象每人每月分别再提高120元、170元,实现全省城乡扶助标准统一”一句修改为:“国家统一标准为城乡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省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补助资金,不再另行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同时,涉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分担、管理等事宜,继续按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财社〔2016〕15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 涉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资金的筹集、分担、管理等事宜,继续按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财社〔2016〕15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等部委财社〔2016〕229号文件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也可用于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其他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安徽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567号)相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承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并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资金。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根据财政部等部委财社〔2016〕231号文件要求,涉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卫生人才培养、临床服务能力提升及其他医改工作等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请严格按照《安徽省卫生计生人才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566号)、《安徽省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568号)各项规定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卫生计生领域各项资金管理,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拨付细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快预算执行。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做好相关资产管理。要压实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卫生计生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执行中,如有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告知。

(注:转发财政部的四个文件,请从财政部网站上查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