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鼓励设计18层以下建筑 有效保障市民“采光权”

01.12.2015  07:23

  近日,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鼓励设计18层以下建筑,并为市民“采光权”引入第三方“裁判”。

  据介绍,《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行。为优化城市天际线,形成错落有致的城市建筑风景线,此次修改后,合肥市提出鼓励设计18层以下中高层建筑。同时要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按18层来区分控制,对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建筑高度小于54米)以下的,要求间距不得小于30米;对18层以上的,要求间距不得小于40米,并实行遮挡建筑的高度倍数控制。

  相邻的新建高楼挡住了自家住房的光线,居民追讨“阳光权”的事件如今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实问题,修改后的《通则》明确,合肥市将公开择优选择不少于三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复核工作,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实行实质性审查。据了解,作为第三方机构,将对报送的日照分析资料和日照分析、复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日照分析报告》通过后,一旦日后发生纠纷,第三方机构将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此外,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合肥市还适度增大“建筑日照”的计算范围,有效保障市民“采光权”。对于现状住宅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建筑,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再减少其住宅的现有日照时间。

  修改后的《通则》还明确,住宅小区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下停车位占比不小于75%,地面停车位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就近设置。对于拆迁安置房,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与普通住宅同等待遇,基本实现“一户一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