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网络侵权纠纷司法解释

10.10.2014  11:03

 

  最高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今天开始施行。同时,最高法院还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

  运营商:推荐侵权信息要担责

  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由于海量信息,被侵权人把运营商告到法院后,运营商总以“不知道”侵权内容为由,要求适用“避风港原则”,拒绝承担责任。

  如何判断运营商是否对侵权内容“知情”,成为了法院判断案件走向的关键——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运营商承担责任过重,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运营商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对此,《规定》列举出7种情况,以此综合考虑判断运营商是否“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自媒体:“大V”注意义务更高

  “现在微信、微博很多,但原创的东西不太多,转载侵权发生比较多。”最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说。

  针对这些特征,《规定》要求: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时,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件就是‘过错’。什么是过错?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不能转还转。”姚辉进一步介绍道:“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越大,承担责任就越大,比如‘大V’的注意义务就比一般人高。一个‘大V’拥有众多粉丝,就应当知道一条信息发出去会影响多少人,影响力有多大,所以‘大V’在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更应该谨慎。”

  网络水军:承担连带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网络水军”的责任: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侵权信息往往是“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被侵权人可能连侵权人都找不到,又怎么追责众多的网络水军呢?

  对此,《规定》把这个责任“交给”了运营商: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两大亮点

  除了划分侵权责任外,《规定》还在保护个人信息和被害人权益方面做出规定。

  犯罪记录也不能随便公开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涵越来越丰富,范围越来越广。基于这些背景,《规定》明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被侵权人最高获赔50万元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规定》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这一规定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

(责任编辑:刘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