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须谨慎 拘留赔偿悔已迟

04.03.2017  12:32
 

  安徽法院网讯  生活中常有出于朋友义气为他人担保,但识人不准,借款人难以偿还借款担保人就会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应慎之而行。2月27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担保人张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2015年2月13日,家住定远县的陆某因为偿还欠顾某借款,向朱某借款35万元周转,明确借期半个月,陆某想到好友张某工作稳定,于是向其求助,并保证“这钱不会让你承担责任的,你就帮忙签个字就行”。张某想着两人关系一直不错,李某也是为了急用,出于朋友义气,张某答应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陆某未按时还款,由于陆某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朱某又多次找担保人张某催要,张某以担保人身份多次承诺愿意还款,但一直未能按约还款。经朱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2015年5月27日,朱某起诉至法院。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陆某欠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被告陆某于2016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33万元,原告朱某自愿放弃下剩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全部违约金。如果被告陆某到期不履行,原告朱某有权就被告陆某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陆某与张某未自动履行。朱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电话联系陆某,陆某玩起了“躲猫猫”。张某得知陆某不履行义务,自感责任重大,对执行人员的执行采取回避的方式。2017年2月27日,执行法官依法将担保人张某传至法院,但其仍拒不履行担保义务。针对担保人张某的行为,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执行措施。担保人张某在拘留期间,又多次联系陆某,但陆某称爱莫能助,无情地挂了电话。此时的张某如梦方醒,识人不准,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