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临近 安徽省工商局曝光七类不公平旅游格式条款

06.12.2016  09:32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2017年元旦、春节临近,旅游高峰将至,各类旅游合同签订在即。12月初,省工商局对部分地市进行检查,收集了部分旅游类合同,经省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评审,发现部分格式条款隐藏在补充协议、自驾游服务合同等协议内。12月4日,安徽省工商局发布消费警示,曝光七类不公平格式条款。同时,省工商局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省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维护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公平格式条款1:

  《XX印象双卧六日游合同》补充说明中存在,“保险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旅行社责任险”。

  工商点评:《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可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本条款将本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费用列入旅游团报价,要求消费者负担,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不公平格式条款2:《XX双飞5晚6日高端品质游合同》注意事项中存在,“以上是正常参考行程,接待社有权对行程、车次、航班、酒店入住城市等做出调整(不降低标准),尽力确保行程的顺利进行,如果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策性调整所产生费用由游客承担。

  工商点评:《旅游法》第67条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因此,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3:在XX旅游合同补充协议中存在,“如出现单男单女或单人,请补齐单房差或加床。”类似条款,“参团时发生单房差的客人,我社又不能拼房的,请按规定补足单房差”。

  工商点评: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价款。此外,《旅游法》第75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

  不公平格式条款4:《旅游相关事项提示(告知)书》中,“您对于本社关于旅游合同的解释和说明已经完全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工商点评:旅行社仅凭合同内容无法完全告知游客所有风险,并且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由游客来承担明显不对等,旅行社涉嫌免除其自身责任。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提示说明义务,不能用合同条款取代义务,也不得推定对方理解合同中重要条款的含义。

  不公平格式条款5:《“自驾游”(自由行)旅游服务合同》中,“乙方为甲方预定的酒店客房、餐饮、景区门票等服务项目均系不可退换的服务项目。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取消预订的酒店客房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服务项目的全部费用,乙方已经收取的客房、门票等费用不予退还。

  工商点评:《旅游法》第65条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本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6:《“自驾游”(自由行)旅游服务合同》中,“甲乙双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旅行社所在地法院不应为惟一有管辖权法院,该条规定有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之嫌。排除消费者的选择权。

  不公平格式条款7:《XX出境旅游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有关的调解组织或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此类条款存在问题:一是将本该协议选择的仲裁,固定为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权;二是将XX仲裁委员会,错误写成XX市仲裁委员会。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