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一学生晨跑引发“连环撞” 路人被撞伤残获赔偿12万

24.01.2018  01:24

约上三五好友,一起散步、打球、练拳,晨练本应很是惬意,但有些意外也说来就来。

颍上就发生了一件“连环撞”的事,被学校带出去晨跑的学生撞倒了路人,路人一个趔趄撞倒了另一个路人,导致对方骨折,各类损失共12万多元。

这场事故,谁应该负责?谁来赔偿?看看法院怎么判。

被人撞倒,又撞倒别人

去年3月16日清晨,颍上县某镇中心学校学生和往常一样开始晨练。由于学校没有活动场所,校方将学生带到附近的文化广场晨跑。

广场每天早上很热闹,许多居民聚集在此,那天偏偏出现了意外……

居民汪某和李某正在散步,相距很近。突然,一个“飞人”扑向李某,李某身体失衡,一个趔趄撞到了前面的汪某。这个“连环撞”,让汪某倒地不起,被送往医院治疗。

这个“飞人”,就是晨跑的学生杨某某,跑步时浑身有股使不完的劲,谁知一不留神,一头撞向了他人,还引起了一连串的意外。

意外导致汪某的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花费治疗费近3万元。骨折愈合后,还遗留右髋关节活动障碍,经鉴定,右髋关节丧失功能达25%以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各方共赔偿12万多元

谁来对这起意外负责成了难题,汪某只好求助于法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侵害人是未成年人,事发时他正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晨跑。而撞倒汪某的李某也是被人撞倒的。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晨跑时并无伤害汪某之意,但行为直接造成汪某伤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虽然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但造成汪某损害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汪某未对李某主张权利,法院准允。

法院认为,杨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给汪某造成的损失应由监护人杨某、余某承担。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还是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和教师都负有 教育 、管理、保护的责任,颍上县某镇中心学校明显在管理上存在失职,也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确认汪某的合理损失合计为12万多元,学校承担60%的责任,赔偿汪某7万多元,杨某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赔偿汪某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