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不监管易发职务犯罪岗位或被追究刑责
02.04.2016 10:32
本文来源: 徽广播
人民网合肥3月29日电(韩震震)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安徽拟立法新增三条具体法律责任。其中,单位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的,一旦构成犯罪,单位领导等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月29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张万方作了关于《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5年12月16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并开展立法调研,并于3月21日形成了《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责任,张万方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笼统,建议具体化,并与预防职责等相对应。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未履行预防职责和未采取预防措施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规定的七种行为中,有三种是此次新增的,包括“未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与年度考核内容的”、“未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的”,以及“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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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4.201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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