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帮助销售触法获刑

21.10.2015  04:20

  芜湖一老板柳某明知舒城男子万某让其销售的香烟系赃物,仍然低价收购,最终与万某一起被提起公诉。近日,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

  经审理查明:万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2010年获释;柳某系芜湖市一经营糖酒批发的老板。万某刑满释放后,未思悔改,于去年3至5月份,在舒城南港等地的商场、超市,连续作案9起,共窃取现金1.3万余元和各种品牌香烟200多条,将所盗取的香烟先后3次卖给柳某。柳某明知该香烟系犯罪所得,仍低价收购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其收购的香烟金额累计4万余元。去年5月4日,万某与柳某欲再次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并依法扣押现金8000余元、各种香烟600余包。

  另查明,被告人柳某经警方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交款10万元,公安机关从中返还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查扣的香烟也返还于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柳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亦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部退出违法所得,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万某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如实交代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部分赃物追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由于法律知识匮乏,一些人明知道是赃物,却因贪图便宜、觉得有利可图而予以购买、代为销售等,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