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排污收费标准7月1日起提高一倍 违规排污将加倍收费

26.06.2015  19:07

记者从安徽省物价部门获悉:7月1日起,我省全面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均提高一倍。同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或者排放总量超标的将加倍收费。

据介绍,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是在2003年建立并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排污费标准长期低于治污成本。按照国家要求,7月1日起我省执行新的排污收费标准:其中,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为鼓励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超标排放,我省还规定了排污费的差别收费政策。例如,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为加强对企业排污监测,省里要求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省物价部门要求,各地要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