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拟任命人员10日内反馈结果

20.05.2014  16:34

  拟提请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被举报,提请机关应当在调查处理后,或者接到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结果后十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任免工作机构。1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李行进作了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对象是“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李行进告诉记者,为了突出重点,组成人员建议,将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对象明确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此前,对于反映提请机关任免工作或者拟任命人员存在问题的,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有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调查处理的时限和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的时限;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者反馈。

  “鉴于不同问题的调查处理,其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不同,所需时间不一,法规中难以规定具体的时限,但规定调查处理结果向任免工作机构反馈的时限是必要的。”李行进表示,反馈时限的设置应当考虑由提请机关自行调查处理,以及转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两种情况。

  因此,草案修改稿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涉及拟任命人员存在的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在其调查处理后,或者接到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结果后十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任免工作机构。对实名举报的,任免工作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提请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作出调查处理前,相关人事任免案暂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对实名举报的,任免工作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提请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作出调查处理前,相关人事任免案暂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