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印发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强化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在 1个月内 进行动态调整。编制和公开工作应于 2019年9月底前 完成。
规范事中公示
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 必须主动出示安徽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或国务院部门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2019年7月底前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加强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 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年9月底前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 每年1月31日前 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 文字、音像 等记录形式, 对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 ,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完善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报省司法厅备案。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规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 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
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
2019年12月底前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梳理确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严格记录归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积极探索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发挥记录作用
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2019年10月底前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明确审核机构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保证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法制审核人员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制定或修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于2019年9月底前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开。
明确审核内容
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同意、纠正或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明确审核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要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规定的职责、程序、时限,分别负责完成送审、审核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 2019年9月底前 ,制定或修订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 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我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
推进信息共享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建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存储、查询、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已建设并使用的有关执法信息系统要加强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强化智能应用
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开展培训宣传,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三项制度”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健全保障机制
2019年12月底前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省司法厅要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汇总建立本级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可简化或免于执法资格考试。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 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 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严格执行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