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维权需要权利人积极主张

02.07.2014  12:13

      6月12日由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联合启动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和以往不同的是,本次专项行动将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和严惩侵权盗版确定为四项重点任务。特别是此次行动将加强对新闻网站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活动。作为一个在国内拥有近亿用户的新闻客户端,未经许可抓取他人新闻内容的“今日头条”首当其冲,在“剑网2014”专项行动伊始便被行政立案调查。此举再次给新闻作品使用者敲响了警钟。
      对于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人们一直以来心中存在着疑问:新闻是作品吗?适用于著作权法吗?传播之前需要获得许可吗?
   核心提示
      ★新闻是不是作品,独创性是关键。新闻中独创性的表达要受著作权法保护。
      ★媒体保护版权,当学习法律并积极主张权利。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经为新技术的应用留下了足够空间。
      ★无论新技术如何发展,“先授权后使用”都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应对新技术,媒体当修好内功,完善授权使用和利益共享机制,最终实现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者的合作共赢。

 

      什么样的新闻构成作品受保护
      □对话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傅钢
      一些新媒体的运营者和公众认为,新闻就应广为传播,传播不需要授权。于是,新闻作品成了一些人眼中的“免费午餐”,未经授权便在网络或新媒体客户端使用。
      事实上,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但并非所有新闻都属于“时事新闻”。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新闻构成作品,并受到法律保护?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傅钢。
      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有何区别?
      傅钢:单纯的时事新闻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时事新闻”被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对于一则新闻来讲,如果只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基本新闻要素,只是客观事实本身,则构成单纯的事实消息,不属于作品。
      但是,如果一则新闻加入了作者独创性的情感表达、评论分析等成分,如深度报道、人物特写、新闻评析等,则另当别论。新闻工作者在撰写这些新闻时,并不是简单叙述一个事件,而加入了自己的独立思考并用个性化的语言表达出来,则不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有独创性的表达成分要受著作权法保护。
      现实实践中,事实消息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大众更愿意阅读文笔流畅、夹叙夹议的独创性新闻,这些新闻作品独创性程度很大,相关作者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当然应该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
      新闻作品生产者应如何梳理版权?
      傅钢:版权是传统媒体最核心的资产,进行有效的版权管理是媒体最核心的工作之一。
      媒体在版权管理时需要有一个完整的架构,才能保证版权管理没有漏洞。
      版权管理大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做好作品版权归属的管理工作,明确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对采编记者、文字编辑、美术编辑等人员创作成果版权归属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这样可以避免传统媒体与内部人员的版权纠纷。另外,要对内部人员进行版权培训,在审稿时进行版权审查,防止作者一稿多投、作品抄袭等;修改稿件不超过必要限度,防止侵犯作者修改权等。
      媒体对已有作品的再利用或对外授权环节中,要注意原作者的授权范围,擅自使用则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媒体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应建立专门的版权管理机构进行统筹,结合自身的工作流程和部门分工制定版权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的档案制度、侵权监测机制等。
      为什么新闻作品维权成功的案例不多?
      傅钢:新技术的出现大大方便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大多数网民版权意识淡薄,习惯免费使用作品,部分不法商家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迎合网民的免费需求进行作品的侵权,成本极低。而权利人维权如果采用司法途径,需要聘请律师、对证据进行保全、参与冗长的诉讼流程等,花费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非常高昂,再加上目前很多判赔额偏低,导致维权成本远远高于侵权成本的怪现状。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一起努力,最核心的破局方式还是在执法和司法层面要加大判决赔偿的力度,严惩侵权者,改变维权和侵权成本倒挂的局面;另一方面要鼓励网民养成使用正版、抵制侵权的习惯。此外,立法上应对海量授权、互联网转载等方面有所突破,在促进作品传播的同时更加强调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
      新技术环境下该如何保护新闻作品?
      傅钢:技术日新月异,昨天有网页侵权,今天有APP侵权,明天或有其他新的侵权形式。但只要是侵权,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传统媒体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方面应该至少注意以下几点:
      1.练好内功,加强自身的版权管理力度,对自身的版权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2.传统媒体应该善用“权利标识”,可通过发布通知等方式,声明对自己的作品的控制,如近期重庆报业集团的公告。也可以在文末注明“××媒体独家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等文字,作为一种权利声明。
      3.传统媒体应积极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在自己网站和APP上进行技术保护,设立防止恶意抓取协议文件,防止他人对文章进行肆意的复制。
      4.建立版权监控体系,通过内部机构或与外部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及时了解侵权状况,如果遇到网络侵权的现象,则应适时拿起诉讼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5.善于使用新的传播技术,比如自己设立出色的网站、APP,设立适于移动阅读的Wap站,加大自身内容的传播力度。
      6.面对新媒体,可以采取开放、合作的态度,完善授权使用和利益共享机制,最终实现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者的合作共赢。

 

      新闻生产者 维权需先懂法 

      赵红仕

      当前新媒体转载、使用新闻作品的侵权现象仍比较普遍,这并非刚刚发生的新问题,而是伴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就一直存在。今天,当这个问题成为社会热点,有人认为是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的,呼吁健全法律法规;有人认为是执法不严造成的,呼吁加强市场监管;还有人认为,是我国社会整体版权保护意识不强造成的,呼吁加强公众的版权教育。笔者认为,以上这些观点都有其一定的道理,但都不是造成当前问题的主因。
      维权需要权利人积极主张
      新媒体转载缘何成为社会热点?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要从著作权执法的特点谈起。著作权执法,与其他领域执法相比较,其鲜明的区别在于其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新闻出版、“扫黄打非”乃至食品药品执法、环境污染执法等相比,大多执法是执法机关主动立案调查,不需要或者说并不依赖受害人的投诉举报。而著作权执法,在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启动都由被侵害人的投诉、举报发起。特别是新媒体环境下,没有权利人的投诉,执法机关很难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这是由著作权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只有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才可能构成侵权。在案件查办中,执法机关有义务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案件就不成立。在以往我们查办的案件中,即便行为人自己已经承认了侵权行为,但如果不能找到著作人,或者不能取得著作权人未给予授权的证明,案件也难以成立,执法机关依然面临错案追究的风险。
      尤其是在信息网络条件下,一个行为主体使用的作品往往数量巨大、牵涉到分散在不同地域的众多著作权人,在这当中,哪些作品取得了授权,哪些作品未取得授权,以及授权是否合法等,这些事实只有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知道,在被侵权人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除非侵权人主动到有关部门自首,否则,第三人很难知道发生了侵权行为,更不要说调查取证了。
      所以说,著作权执法的特点就决定了,做好著作权保护需要权利人的积极维权。
      重创作轻保护不可取
      媒体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做得怎么样呢?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由于传统媒体的功能定位、资产属性以及绩效考评机制,都是只关注优秀作品的创作,而不关注作品权利的保护。绝大多数传统媒体长期疏于版权管理,既没有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制度,也没有专门的部门、专职的人员去进行版权资产的管理、运营、保护工作。在这种体制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创作的优秀作品,往往报道出去以后就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了。他们只把办公楼、家具、车辆看成是资产,而没有把自己的作品当成资产。其实,只有作品才是媒体的核心资产,才是媒体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还有人朴素地认为,盗版是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会处罚他的,何必自己费时费力去告呢。这种思想,在传统媒体中非常普遍。所以,他们遇到侵权行为的时候,往往不是积极行动起来主张权利,而是去埋怨指责他人,这其实是对版权保护特性的不了解,也是对自身权利的忽视。
      新闻作品的生产者直到发现侵权者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做大做强”了,甚至通过侵权行为聚敛了巨额财富,这才意识到,原来一直被自己忽视的那些作品是真正的金矿,此时才积极行动维护权益。而这时,侵权行为人往往已经通过违法行为聚敛了大量财富,侵权手法也会更加隐蔽,自我保护的能力更强,打击处理的难度也就更大了。

 

      新媒体 “先授权后使用”底线不可越
      □对话人: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处长 赵红仕
        有人认为,新媒体在作品传播方面具有技术优势,应当鼓励;但新技术应用与著作权法之间的矛盾,阻碍了新媒体对于新闻作品的传播。还有人据此提出,著作权法应该修改,给新技术的应用留下更多的制度空间。这些观点是否正确?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版权局版权保护处处长赵红仕。
      中国新闻出版报》: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否限制了新兴技术的使用?
      赵红仕:鼓励创新、保护优秀作品的创作、传播、应用,是著作权法的宗旨。对于有利于促进作品传播的新兴技术的应用,著作权法一向是开放、包容的。在信息网络条件下,为了不因著作权的保护而限制新兴技术的应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经做了制度安排,通过“避风港制度”的设计,规定了大量的免责条款,为包括搜索链接、网络存储、网络传输在内的新兴技术的发展应用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中国新闻出版报》:新技术的出现是否可以“绕过版权”,实现“不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
      赵红仕:新兴传播技术的发展,可以改变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产业链条,提升作品的社会经济价值,催生新的商业模式,这其中蕴涵着巨大的商业机会。最先把握这种机会的人往往能够获得巨大的商业成功。著作权法接纳并鼓励这种探索。但是,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不可能实现一种“可以规模化、商业性地通过传播他人作品获利,但不必取得许可或支付报酬”的商业模式。这是著作权制度不可跨越的底线。
      在近日发生的某新媒体版权纠纷中,有关单位高调宣称,自己采用了先进的传播技术,这种技术可以不经过许可就传播他人作品,不需要购买版权,也不存在版权问题。其实,这种高调是十分危险的。纵观近年来查处的天线视频侵犯著作权案、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等一批典型案件,在案件查办之初,这些单位负责人无一不是高调宣称自己采用了先进技术,不需要取得授权,结果却都一步步滑向侵犯著作权罪的深渊。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将来还会出现更多更好的作品应用方式,提高作品传播利用效率、降低作品传播成本,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但是,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人宣称他掌握了某种不需授权就能规模化、商业性地传播他人作品的技术时,著作权人和执法部门必须高度警惕,因为,这很可能是一场规模化侵权活动的开始。
      中国新闻出版报》:面对严峻的形势,作为大量新闻作品的生产者,传统媒体该怎么办?
      赵红仕:首先是要提高维权意识。法律的威慑不在于其严苛,而在于必行。只有我们提高了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立即依法维权,不姑息、不纵容,才有可能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其次是要增强维权能力。只有意识到版权资源是媒体最重要的资产,是安身立命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我们才能在提高版权管理水平,增强维权能力上下功夫。媒体需要建立内部版权管理制度,设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拨付专门的工作经费来管理、运营、保护这些重要资产。还要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集体维权,形成打击盗版的合力。
      再次是要坚定维权的信心。当前,我国已正式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执法体系也比较完善,民事、行政、刑事的维权机制运行规范,渠道通畅。就目前出现的热点案例来说,其侵权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完全可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