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界提案关注什么?

13.03.2015  18:13

      每年两会上的议案提案都被认为是代表、委员们履职水平的一大体现。本报记者在今年两会采访中发现,新闻出版界代表、委员们的议案提案均立足行业发展,在深入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建言献策。
  这些议案提案基本囊括了新闻出版业发展的难点、热点,或对行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从社会层面、法治层面提出方案促进、规范行业发展。尤其是建议部分,秉承务实之风,充分体现出推陈出新、考虑全面细致、实操性强的特点。本报特将议案提案内容精要呈现。


  ■邬书林(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图书评论学会会长)
  深入推进全民阅读工作
  提案精要
  一、建议中央领导亲自出席阅读活动倡导阅读。建议中央领导同志在今年4月23日“世界阅读日”亲自参与阅读活动,可以到某个书店或者某农家书屋视察,与读者交流,并就推动全民阅读,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重要讲话。并将中央领导同志参加读书活动制度化。
  二、建议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的全民阅读立法。建议财政部、发改委、教育部、文化部、中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全民阅读立法工作涉及到的中央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快立法进程,力争在2015年上半年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三、建议尽快建立国家层面的全民阅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建议尽快推动成立国家全民阅读促进委员会,邀请中央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新闻出版广电、宣传、财政、发展改革、中央编办、教育、文化、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对全民阅读顶层设计,制订规划,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的全民阅读工作,具体办事机构仍然设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四、建议加快实施学龄前儿童基础阅读工程。建议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加快实施“书香·童年”学龄前儿童基础阅读工程,组织教育、心理、出版、儿童文学等领域的一流专家学者和高水平作者,科学分析学龄前儿童的心理和认知特点、成长需求,以及阅读特征,结合我国国情,精心研发学龄前儿童阅读书包(分为0-3岁,3-6岁,6岁以上三个阶段),免费向学龄前儿童发放,组织阅读推广人、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全民阅读指导和阅读服务,定期监测评估反馈,着力培养学龄前儿童阅读兴趣、阅读能力和阅读习惯,为我国的学龄前儿童阅读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五、建议实施进城务工人员e阅读推广工程。建议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实施进城务工人员e阅读推广工程,针对进城务工人员这一群体性特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免费向其推送优秀电子图书和期刊等,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描述当代中国在党的发展建设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等,推送的优秀图书和期刊应在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阅读性上达到有机统一。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既着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阅读权利,大力激发其阅读热情,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营造良好文化氛围,进一步提升其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


  ■李东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会长)
  准确定义互联网出版概念尽快立法加强互联网出版管理
  提案精要
  全国人大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立法,规范网络出版的准确概念,依法设立统一归口管理网络出版的机构。
  由多年分管出版机构与出版活动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对网络出版实施管理,在国家层面立法来不及的情况下尽快出台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覆盖网络出版的所有内容,以规范网络出版活动,保障网络出版安全。


  ■王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党组书记)
  切实加强文化立法工作
  提案精要
  一、加强文化立法的理论研究。文化立法必须建立在科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在“四个全面”总体战略格局中找准定位、有所遵循。文化立法要充分吸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理论、文化道路和文化制度建设的成果,并使之固定化、规范化。比如,新闻出版立法中遇到最主要难题是现行主管、主办制度如何与《宪法》第三十五条相衔接,涉及重大的理论问题。主管、主办制度实际施行多年,对我国转型期的新闻出版业法律制度建设具有核心要件的意义,应该加强理论研究,尊重实践探索,理顺法理逻辑,以改革的精神存利去弊,尽快形成法律规范。这个问题如果在理论上有所突破,《新闻法》、《出版法》就能加快立法进程。
  二、提高文化立法层级。我国的文化立法长期沿用部门立法的惯例,难以遏制跑马圈地的内在驱动。立法权行政化、部门化,法出多门、以“”抗“”,是我国文化立法质量不高的症结所在。有的法规一出台就因为多头解释,各取所需,难以实施。这一次在《公共文化促进法》的立法过程中,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调研、起草,是文化立法工作的改革创新,应该成为文化立法的新常态。今后,凡是涉及文化领域的全局性立法,都应由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或具有全局视野的部门来主持法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以利于统筹全局、权衡利弊、权威决策、加快步伐。
  三、文化立法要体现良法价值和公民立场。文化立法要充分体现遵宪、合理、限制公权力的良法价值和保护公民文化权利的公民立场。文化立法要着眼于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划分来设定各种主体间的法定权限,既保证公权力的合法、有效行使,也要限制其扩张本能。由于意识形态管理的特殊性,在具体立法实践中,通常赋予文化执法部门比其他执法部门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行使强制措施的权力,但由于上位法授权不完整、不充分,加上部门立法,导致法规打架,法律法规实施困难,与良法价值相冲突。文化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侧重义务性和限制性规范,违则繁密,罚则刚性,可对公民各项文化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比较原则,比较粗线条,对公权力的违法、侵权行为制约和处罚都不力,救济措施也普遍缺乏。这有悖于文化立法应秉持的公民立场。


  ■聂震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韬奋基金会理事长)
  设立我国“全民阅读日
  提案精要
  一、设立国家“全民阅读日”。尽管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确定每年的4月23日为“世界阅读日”,可许多国家仍然设立有本国特色的国家读书日、读书周。我国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泱泱大国,具有独具特色的阅读传统,值得继承和弘扬,而当前,推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需求十分紧迫,设立具有中华文化特色的全国性读书日很有必要。我国读书节日倘若鲜明地确定为“全民阅读日”,则更能体现我国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文化建设特色。
  二、“全民阅读日”可以定在每年的9月28日。9月28日是中华民族文化巨人孔子的诞辰日。把孔子诞辰日确定为我国“全民阅读日”,既体现中华文化的传统和特色,又有利于在世界上受到广泛关注和认同。每年9月正处于我国大中小学生新学年的开始,距离我国教师节不远,适于开展广泛深入的读书活动。
  三、由国家确定“全民阅读日”,有利于将目前全国各地自行开展的读书节、读书日、读书周、读书月等统一规范起来,形成全民阅读活动的集聚效应。在“全民阅读日”期间,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文化团体向全国公布推荐的优秀书目,并在全国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鼓励阅读、帮助阅读、指导阅读的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推动基层图书馆以及各类书屋建设,鼓励群众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形成全民阅读热潮。与此同时,这也利于全球各地孔子学院在每年的这一天举行各种活动,纪念孔子诞辰并开展阅读中国图书的活动。


  ■张抗抗(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著名作家)
  尽快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的细化标准
  提案精要
  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可以采取3种报酬支付方式:一次性付酬,指网络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作品字数付酬,指网络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主要适用于网络原创文字作品。按照作品点击率付酬,由有关部门调研后制定,将作品以字数为单位分章节或篇目按照点击率计算报酬,由网络平台与著作权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主要适用于网络原创作品。


  ■郝振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编辑学会会长)
  对出版单位转企改制要加大执行力
  提案精要
  一、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中的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可从中宣部文化体制改革办公室、财政部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出版企业改制工作小组”。这个小组应专事出版改革,基本上旁无所顾。这是必须的组织保障。因为出版业改革走在整个文化业改革的前面,那么把这个板块抓好,就具有较强的突破性和可示范性,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对这个工作小组的工作任务应有十分明确的要求。建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和中央文改小组应对这个工作小组类似其他小组实行考核和激励办法。
  二、这个工作小组可把中央和相关部委推出的几个文件,还有去年中央关于传统媒体与新型媒体融合发展的文件精神,放在一起统筹考虑,特别是就其改革方针、原则、宗旨、目标等等进行细化、具体化。细化、具体化的目的标准就是追求严格的可操作性:形成一个目标清晰、措施具体,既有路线图,又有时间表,还有配套政策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的核心是引入企业外资金进行公司制改造,引入股权激励进行股份制改造。方案一旦形成应充分硬化,具有必须执行、不得轻易更改的施工图纸性质。
  三、在此基础上,可以确定出包括书、报、刊、网、电等出版单位在内的第一批15~20家试点单位(具体数量可以斟酌)。也可以选出不同类别的集团,譬如书业、刊业、报业、网业、电子音像集团5~8家作为第一批试点集团。在试点选取上既要注意试点单位在业内已有的口碑、形象,又要注意它的推广价值,要注意试点单位在这些年改革中的先进性,以及它在导向方面的纯洁性,包括其领导班子的比较坚强有力和整体素养比较可靠。同时亦可抽调适当同志组成工作队伍。
  一旦上述各项付诸实施,可以分不同阶段,选取适当时机,发布试点改革的重要信息,尤其在试点启动时,注意如是去做,以造成正面影响,增强业界改革的信心,同时公诸于世,也便于监督。


  ■臧永清(全国政协委员、现代出版社社长)
  国家出版基金扩大资助范围至港澳台
  提案精要
  一、认真审核申报出版机构的出版运作能力。我国港澳台地区出版机构是注册制,大陆是登记制。基金办必须对三地申报国家出版基金的出版机构的出版能力进行认真审核,对人员规模、生产规模、既有出版品等都要认真考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基金被骗或者通过项目却无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现象发生,保证国家出版基金在这些领域的顺利运作。
  二、对项目的验收工作要做得细致、严格。因为我国两岸四地的社会制度不同,除了严格核对出版项目的规模是否足够、质量是否偷减外,还要对出版项目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一定要剔除基金项目中攻击或有悖于我们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
  三、吸收港澳台地区的学者、出版专家进入国家出版基金的专家队伍。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很多优秀的学者,他们对本地学术研究水平、学者队伍状况的了解程度当然强于大陆学者;三地也有很多优秀出版人,他们对本地出版、印刷等的状况的了解强于大陆出版专家,有他们参与,国家出版基金的发放将更为准确,出品质量也将得到保证。
  四、努力建成国家出版基金出版成果的华人共享机制。国家出版基金的出版成果应当为不同地域的人所共享,也就是说,这些出版成果必须能够交流到不同地区。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应对承担项目的港澳台地区出版机构提出要求,要求他们承诺这些成果必须交流到其他区域。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也应当促进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图书进出口机构引进这些图书。
  五、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必须保证对两岸四地出版机构申报的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对他们申报项目的评审,也应依据对大陆出版机构申报项目的评审标准,不必刻意地照顾港澳台地区出版机构申报的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项目学术上的高水平、文化上的可传承性。


  ■万捷(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
  尽快修改《拍卖法》建设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提案精要
  尽快修改《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法》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已经出现适用范围过窄,对非拍卖企业的“拍卖行为”监管无据的问题。如果继续放任,将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因此,有必要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尽快修改拍卖法:一是扩大《拍卖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将该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营利性拍卖活动”。二是增加关于网络拍卖的条款,使方兴未艾的网络拍卖早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统一市场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拍卖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拍卖这种公开、公平交易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独特的资源配置作用。
  打击非拍卖企业的营利性拍卖行为。在《拍卖法》修改之前,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拍卖市场的监管。面对“李鬼拍卖行”猖獗的问题,工商、商务、文物、文化、海关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合力量,共同探索在维护市场秩序的目标前提下打击“李鬼拍卖行为”的途径和方法,不能因放松监督管理,让消费者受害,让正规经营的拍卖企业“躺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