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定 向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宣战

02.07.2014  10:14

  安徽广播网7月2日消息(安徽台记者:徐军) 为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省住建厅昨天(7月1号)发布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试行)》,我省建筑扬尘污染防治有章可循。

  规定要求,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必备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采取淋湿地面、设置高压喷雾水系统等综合降尘措施,现场必须采用连续、密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临城镇主干道时高度不得低于2.2米;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省住建厅巡视员吴晓勤:“重点是对施工工地、市政道路等区域裸露泥地进行绿化,发挥绿化防治扬尘的功能。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面排查,对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绿化方式覆盖。

  规定明确,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投资中专项列支,施工单位应保证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王晓魁:“污染防治措施和专项经费的落实情况,纳入到我们安全文明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范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必须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施工单位要对扬尘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王晓魁:“在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进行建筑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保部门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