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出台新规 完善收监执行衔接[安徽法制报]
10.11.2015 14:14
本文来源: 司法厅
本报讯 11月9日,记者获悉,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解决因被撤销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难题、完善社区矫正收监执行衔接配合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收监执行工作中的责任。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社区服刑人员送交居住地看守所羁押或收监,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并对社区服刑人员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将社区服刑人员送交居住地看守所羁押或收监;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的,由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将其送交居住地看守所收监。省监狱管理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的,由省监狱管理局通知原服刑的省内监狱(或接收档案的省内监狱)赴居住地或羁押地将社区服刑人员押回监狱收监执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收监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收监执行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
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或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决定生效后,社区服刑人员仍然下落不明或者经通知拒不回居住地的,根据《规定》就会被认定为在逃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居住地缉控、情报平台临控、网上研判追踪等措施,实施追捕,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彭继友 记者周莹莹)
稿件来源:2015年11月10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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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1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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