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百日维新” 市消协吐露执行遭遇三难

10.07.2014  19:58

      20年来首次大修的《新消法》,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迄今已满三个多月。“百日维新”期间,《新消法》执行力度究竟如何?合肥市消协今天上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吐露一线调解中遭遇的三难。

        ●举证责任倒置谁来监督

        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

        消费者购买了一辆新车,开了不过三个月,他发现轮胎有鼓包的现象。消费者找到4S店,质疑是车轮胎质量问题。而4S店联系轮胎厂家后,厂家出具了一份质量合格的证明,试图“自证清白”。

        而消费者却不认账,他觉得应该由第三方权威检测部门出具报告,并且检测费用应该由经销商承担。而当消费者再次找到4S店时,店家便不再予以接待。

        市消协点评:据合肥市消协透露,在这次投诉案件中,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转至辖区工商所处理。不过,这倒是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维权举证责任倒置,究竟由谁监督”的问题。

        从新消法施行的三个多月来看,有关6个月内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的投诉,并未有明显的攀升。合肥市消协认为,这方面得益于我国家电、汽车等消费品质量还比较可靠,另外可能是6个月的时间限,“很多问题并不一定能够暴露,更何况是耐用消费品。”

        ●商家欺诈赔偿三倍知之不多

        《新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典型案例:

        消费者王先生在黄山路一家超市购买一批生活用品,其中有5件商品在实际收款时与标价不一致。

        透过王先生递交到合肥市消协的超市电脑小票,能清晰地看到:1公斤的超能洗衣液标价9.9元,电脑收款20元;标价5元的奥妙洗衣粉却收了7.5元。另外一种12卷的手纸标价9.9元,实际售出时则“涨”到17.8元,以及一包软抽标签4.9元,却收了8.5元。

        王先生当着市消协算了一笔账,5件物品按照标签价只有39.6元,而实际电脑收款时则变成了71.6元,足足多收了32元。“超市借口是电脑问题。”王先生说,他之前也碰到类似的事情,但这次他决计要跟超市较个劲。

        王先生很想追究超市为啥如此差额“标价”。而超市方面则辩解称,完全属于工作失误,不能算作价格欺诈。最终市消协将这起纠纷转至物价部门。

        市消协点评:“很多人仍然以为遭遇商家欺诈时,是双倍赔偿,甚至是十倍赔偿,实际上新消法规定是‘退一赔三’。”合肥市消协投诉部向本报透露,不仅如此,还有相当一部分市民不知道“最低赔偿500元”的新规。

        从《新消法》颁布施行后三个多月来看,“退一赔三”执行得也在打折扣。“毕竟真闹到法院也很麻烦。”合肥市消协投诉部表示,类似的“执行难”常常困扰着一线调解人员。

        ●评判“引人误解”实难界定

        《新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出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典型案例:

        有消费者投诉他在一家知名连锁披萨店吃饭时,服务员热情地向他推介菜单上一份套餐,会更加划算。结果等套餐端上桌时,消费者才发现所谓的套餐原来是“小份”。他认为这家披萨店涉嫌虚假宣传,“套餐菜单上和广告招贴上根本没有注明是小份,看上去还是蛮多的。”

        市消协点评:《新消法》中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这个就非常难以界定。

        “很多时候,难以一眼看出百分百谁是谁非。”合肥市消协投诉部向记者透露,《新消法》尤其强调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在实际调解过程中,他们发现,商家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涉嫌欺诈。

        “今年是《新消法》颁行的第一年,也是宣传年。”在此,市消协也通过本报提醒经营者在发布店招等宣传画时,最好与实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