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信守承诺 按时交纳标的款

18.02.2016  11:11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2月14日,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人按照约定来到霍邱县人民法院交纳了标的款10000元。

  2012年9月,窦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被鉴定为伤残。双方进行过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经霍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筑公司不服,于2014年10月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应赔偿窦某12万元。逾期某建筑公司未能给付,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某建筑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窦某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本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执行法官不放弃任何一点希望。执行法官找到某建筑公司的法人陈某,通过多次对其做工作,说出其中的利害关系。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将被限制。同时企业的法人也将被限制高消费。最终陈某考虑到各方面的压力,将实际承包人汪某提供出来,并对汪某施加压力,促其对本案承担起责任。2015年11月底汪某来到霍邱县法院,签署担保书,承诺分期分批来偿还。首批承诺款于签协议的当天已经给付,今天是第二批款项到期,汪某按时交纳。对于后期的执行,本案有了保障。国家的信用体系正在逐步的完善,人们的信用意识也在逐步的增强,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在逐步走向新的时代,执行不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