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主要任务与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治理现代化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的应有之义。
文化治理现代化的主要任务
为了有效解决目前文化治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必须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才能实现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形成有效的政府治理模式。合理界定政府职能,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由单一行政管理向依靠法律、科技、经济等手段综合管理转变。进一步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属企事业单位关系,一方面,政府在文化治理中不能“缺位”,要切实履行好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另一方面,政府不能“越位”,要加快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充分鼓励市场、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治理,切实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形成职能边界清晰的政府、市场、社会“共治”的现代文化治理体系。
完善文化治理政策体系。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必须构建一整套具有层次性、科学性的文化治理政策体系。首先,处理好整体政策安排与具体政策的关系。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框架下,针对文化产业制定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政策,使政府对于文化治理的引导作用通过更为具体的产业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其次,处理好政策统一性与政策差异性的关系。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分层次、分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取得新进展。再次,处理好长期性政策与阶段性政策的关系。对当前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进行延续和规范,对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探索推动文化经济政策创新。
实现文化治理法治化。没有基本法规的确立,便没有文化治理的法律依据,也就无法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一是制定文化发展基本法。充分研究党在文化领域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长期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统筹文化发展全局的基础性法律。二是将文化立法的重点从便于行政管理转变到促进文化发展和繁荣上来,保证文化治理运用于推动文化的建设、发展和繁荣,保障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三是构建系统完备的文化法律体系。在文化基础性法律的统筹下制定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如促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专门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专门法、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法等法律体系。
发挥市场在文化治理中的作用。实现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必须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打破文化市场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传统格局,使人才、资本、土地、技术、信息这些文化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要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国有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给市场主体松绑,实行优胜劣汰。
培育自主的社会治理主体。自主的社会组织,具有承接政府权力转移的功能,并能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自我监管。一是明确不同文化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推进文化行业协会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政府部门把应该由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交给它们去做,确保行业协会履行其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等职能,真正发挥行业协会在文化治理现代化中的治理作用。三是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推动文化产品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文化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加强顶层设计。要从“顶层设计”上对政府、市场、社会等治理主体进行准确的定位,制定有效的文化治理方针、政策、法规、措施等。要着眼激发文化创造活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文化治理体系,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克服在思维方式和模式选择上的路径依赖,逐步解决我国文化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
鼓励先行先试。由于目前文化治理领域存在许多难啃的“硬骨头”,一些深层次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继续进行探索。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可以采取先行试点的办法推进,试点可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政策的大框架内有所突破,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勇于大胆创新。文化治理现代化是一项复杂工程,在推进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新问题、新事物,必须具备与时俱进的精神,改革创新文化体制机制。目前我国的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必须以提高党和政府的文化治理能力为重点,紧紧围绕实现国家文化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的各方面体制机制都可以大胆创新,早日实现文化治理现代化。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