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8.03.2016  12:34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业务技能考核大纲(试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新近出台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培训考核办法》)(附件1),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文化部工作要求,现就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培训考试系统(以下简称培训考试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广应用培训考试系统。

我省作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培训考试系统三个试点省之一,2015年7月起在全省全面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落实《考核办法》,2016年4月1日起,我省将正式启用在线培训考试系统,严格执行学时、学分、在线率等各项规定,以季度通报评估、检验各地使用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文化市场管理考评细则,作为文化市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重要指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之作为创新学习方式,提升业务技能的有效契机,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带头应用培训考试系统,做好表率。

二、明确任务,确保系统应用工作落在实处。

(一)制定培训计划。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培训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含所辖县、区)2016年度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计划,计划应包括拟组织开展的全市范围在线培训、考试计划和线下集中培训安排,其中在线培训、考试计划请于4月10日前直接在系统中填报,线下集中培训计划填写《2016年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线下培训计划表》(附件2),于3月25日前报省文化厅。

(二)确定培训管理员。 各地要确定1名专人担任培训考试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地区培训考试系统相关工作,填写《安徽省培训考试系统管理员名单及平台账号信息表》(附件3),于3月25日前报省文化厅。

(三)审核执法人员信息。 市、县区两级文化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安排专人对本地综合执法人员信息库(在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的“系统管理”-“机构管理”中)进行审核,特别注意准确填写人员姓名、手机号码、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性质、职务、执法证编号、入职时间、人员状态、编制性质、身份性质、级别等必填项,及时增加新进人员,删减不在岗人员,3月25日前完成培训考试系统用户账号及人员信息的复核工作,确保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四)统筹开展培训工作。 省文化厅将根据要求和各地培训计划,在培训考试系统中直接编制全省年度培训考试计划。各地要按照《培训考核办法》要求,指导本地所有综合执法人员认真对照计划安排,完成在线学习、考试,并对辖区培训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确保全员覆盖、人人会用。

特此通知。

附件1.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办法(试行)

2. 2016年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线下培训计划表

3. 安徽省培训考试系统管理员名单及平台账号信息表

 

 

安徽省文化厅

2016年3月17日

    附件1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以下简称综合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业务技能训练考核大纲(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各级综合执法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执法人员培训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根据不同层级综合执法人员职责要求,实施分级分类培训。

      第四条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统筹、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培训工作,组织编写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建立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师资库,制定培训考核规范,督促检查地方培训工作,研发并运行维护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在线培训考试系统(以下简称培训考试系统)。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统筹本地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应用培训考试系统,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督促计划落实并对培训绩效进行考核、评估。

省级以下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综合执法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实行学分制登记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按年度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情况将作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证发放的考核指标之一。习得学分可计入当地人事、法制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学分。

第六条  处级以下综合执法人员每年须完成80学分的培训课程,处级以上(含)综合执法人员每年须完成50学分的培训课程。55周岁以上(含)的男性执法人员、50周岁以上(含)的女性执法人员不纳入考核范围。

学分统计的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出部分不计入下一年度学分。

第七条  综合执法人员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及线下培训两个部分,采取分类计算、累计积分方式。其中,线上培训比重应当占总学分数的60%以上。

第八条  线上培训包括培训考试系统中的专业课程和通用课程。专业课程包含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业务知识和技术内容;通用课程是指与综合执法人员岗位工作相关的综合性课程。

线上培训按课程计分,每门专业课程5学分,每门通用课程3学分。课程学习完毕,培训考试系统自动计分。

第九条  线下培训包括执法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干部教育培训。

执法业务培训是指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组织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现场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是指综合执法人员自主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干部教育培训是指当地人事、法制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线下执法业务培训按场次计分,参加并完成相应培训任务的,计5分,由各省级培训管理员统一实施(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培训考试系统操作手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统筹、汇总全省(区、市)各级培训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计划录入培训考试系统,经审核后作为线下计分场次依据。如需临时调整,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申请,经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审核后予以添加、变更或者删减。

鼓励综合执法人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学习,以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学校当年有效学习证明为线下更新知识培训计分凭证。综合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培训考试系统自行申请并上传相应材料,经所在地省级培训管理员核验无误后,学历(学位)证书计为完成当年学分10分,学习证明计为完成当年学分5分。

干部教育培训以场次计分,参加并完成相应培训任务的,计2分,由综合执法人员通过培训考试系统自行申请并上传相关部门盖章的有效证明文件,经所在地省级培训管理员核验无误后,予以计分。

第十一条  省级、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对本地区综合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应用培训考试系统每年分别组织不少于一场考试。考试范围、内容、规模由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应用培训考试系统对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并将其作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组织的各类综合执法评先、评优活动的重要指标,对排名靠前的,将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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