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意见

04.01.2017  14:02

 

日前,安徽省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目标今年6月底前,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同时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并保持在75%左右。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要在2017年底前基本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分阶段推行整合任务。今年6月底前,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基金收支平衡和国家要求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城乡居民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有关规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6月底前,还将调整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等。 均衡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在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门诊和住院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并保持在75%左右。 特别提示: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 按照实施意见,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