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救助管理新规 救助站现金救助最高不超过20元
今天上午,省民政厅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新的要求,今后,救助站内受助人员应严格区分性别、未成年人、成年人、疑似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人员等,实行分区居住。对因无法查明具体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提供切实有效的寻亲发布服务。同时,严格控制现金救助,提供给求(受)助人员的现金救助最高不得超过20元。
入站检查:女求助者由女工作人员检查
按照通知要求,各级救助站要对来站求助人员进行初步检视和处置。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实施救助。
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安检登记制度,逢进必检,其中女性求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动物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不得被携带进入站内。
照料服务:救助人员实行分区居住
受助人员照料和服务方面,对年老、年幼、残疾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人员,应在入站安全检查登记后在观察室接受观察。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应设置不少于两个观察室,做到男女分区,观察期一般不超过10天,观察室应安装监控设备,配备可从外部观察的门窗设施,内部装修应考虑防止受助人员意外伤害和自残现象的发生。
救助站应将站内受助人员严格区分性别、未成年人、成年人、疑似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人员等,实行分区居住,并按照规定为站内受助人员提供 生活 照料、医疗服务、未成年人 教育 服务和返乡服务。鼓励救助管理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站内受助人员的救助服务。
寻亲救助:及时提供寻亲发布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特别做好寻亲发布和主动救助服务,将救助服务范围从救助管理机构内延伸到机构外,开展主动干预型救助。
对因身体智力等其他原因无法查明具体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提供切实有效的寻亲发布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公安户籍网络、打拐DNA数据库、计生服务平台、数字城管系统等部门资源查找滞留人员身份信息,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为滞留人员提供寻亲发布服务,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防范骗助:现金救助最高不超过20元
通知要求,防范求助人员骗助骗票行为,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完善甄别查询手段,加大对重复求(受)助人员的甄别查询力度,对重复求助人员要重点甄别防范。
要遵守救济资金使用纪律和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救助,提供给求(受)助人员的现金救助最高不得超过20元,对于求(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要坚决予以拒绝。凡受助人员需跨县(区)返乡的,救助管理机构只提供乘车凭证和食品,不得提供现金。所购车票将标记救助标识,协调车站部门和乘务人员防止受助对象倒卖受助车票。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地区,民政部门应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民政局原则上不再予以直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