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疗救助新规出台 恶性肿瘤均纳入救助范围
记者昨日获悉,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最新的《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开始实施,去年出台的老版办法同时废止。据了解,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因病致贫家庭为救助对象,并扩大了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范围。今后,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的贫困患者,都将能够享受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五类人员可获医疗救助
新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分为五类,分别是最低 生活 保障对象(下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对于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新办法首次明确界定为,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省民政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新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救助对象扩面,首次对“因病致贫”的概念进行明确,并有界定标准,而老版本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具体操作难度大。同时,救助对象也扩大到了特困供养人员。
此外,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我省将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
■救助病种涵盖各种恶性肿瘤
新办法明确,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这两类重点救助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包括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等。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重点对象不设起付线
同时,救助标准也进一步明确,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政府将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鼓励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直接按政策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值得注意的是,70%是指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70%,并不是所有医疗费用的。
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将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