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5日
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先行试点、创新方法,完善机制、压实责任,进一步查清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江淮粮仓”。
二、清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范围。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全省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
(二)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数量和质量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在淮北、芜湖市开展先行试点,以2018年9月底(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具体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执行。
全省以2019年3月底(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五个阶段开展大清查。
(一)扎实准备。
1.建立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各市、县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大清查领导小组。试点市及所辖县(市)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于2018年9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他市、县于2019年2月底前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于2019年2月底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开展动员培训。2019年2月底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大清查骨干力量业务培训。各市、县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动员培训部署工作。
4.数据分解登统。2019年4月10日前,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最低收购价粮的库存登统表,以及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商品粮库存登统表;各市粮食局、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省直企业按照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提供地方储备粮和国有企业商品粮库存登统表。作为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储库点的民营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登统表,由所在市粮食局提供。库存登统表按国家规定的清查时点,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2019年4月15日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将2019年3月底各类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数据审核后合并,并将粮食储存在外省的实际储存库点名单、库存数量摘出,以委托函方式提交受托方委托检查,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外省分送我省的库点名单及库存数量并入,形成我省纳入此次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储存库点及库存数量。
合并后的登统表于2019年4月20日前分解下发。其中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由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分解下达到各中储粮直属企业,作为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牵头检查的依据;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分解下达到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县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的依据。
5.其他工作准备。2019年3月底前,做好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二)认真自查。2019年4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
(三)全面普查。2019年5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普查阶段粮食质量扦样比例不低于被检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省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查。
(四)汇总报告。各市、县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2019年6月2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市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6月底前,省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送全省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7月底前,省政府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全省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全省范围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
(五)整改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企业自查和重点地区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整改。
四、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清查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认真做好自查和普查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本级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由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三)创新工作方法。各地要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对重要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运用大数据、“智慧皖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大清查效率;及时受理和处置“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转办的问题线索,配合国家执行好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四)严明清查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相关规定,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线索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线索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线索,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六)落实经费保障。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粮食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承担,列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其中省级储备粮、省临时收储粮和省级负责检查商品粮的清查经费,以及全省大清查工作组织、培训、检查、督导、质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市、县级储备粮和市县大清查工作的组织、培训、检查、质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企业自查阶段的经费,由企业自行承担。试点市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比照上述原则按粮食事权划分研究解决。
(七)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曙光 省政府副省长
成 员:刘卫东 省政府副秘书长
胡再生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召远 省财政厅副厅长
梁仁枝 省农委副巡视员
程龙干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杨增权 省粮食局副局长
马三九 省粮食局副局长
许维彬 省粮食局副局长
王福利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副行长
张秀明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纪建平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杨增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