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解读
2015年4月,省政府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对2013年本目录做了进一步调整,取消和下放了一批核准权限,所列事项由53项减少到42项,减少事项11项,其中取消核准事项9项,涉及原材料、机械制造、城建、金融和境外投资等领域。
为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核准权限的承接和落实工作,规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对《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简称《2014年本目录》)进行修订,形成《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简称《2014年修订本目录》),以皖政〔2015〕43号文发布执行,《2014年本目录》即行废止。
此次修订目录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的重要措施,对于更好地实现企业自主投资、更好地适应地方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投资对调结构、稳增长的关键作用,为各类投资主体创新创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2014年修订本目录总体情况
在修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最大限度减少核准事项。严格按照国家目录界定的核准范围,省级不新增核准事项。二是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除国家目录明确要求省级政府核准的事项,其他原则上下放市县政府核准。三是突出发展建设规划的指导作用。在电源、电网、煤矿、铁路、公路、汽车、轨道交通等核准事项上,都明确规定依据相关规划进行核准。
根据以上原则,《2014年修订本目录》,设有10类37项核准事项。与《2004年本目录》相比,核准事项同口径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37项核准事项中,省级政府核准事项24项,包括农业,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煤矿,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炼油,变性燃料乙醇,新建(含增建)铁路,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民航,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石化,化工,稀土,黄金,民用航空航天,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主题公园,旅游和境外投资项目等。
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事项3项,包括水电站,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其他城建项目等。
省与地方分级核准的事项10项,包括水库,其他水事工程,热电站,风电站,电网工程,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内河航运,汽车和外商投资项目等。其中,电网、内河航运、外商投资等方面,在《2014年本目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省以下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
——电网工程方面,原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35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现调整为跨市110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进一步减少了省级核准权限。
——内河航运方面,原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吨级通航建筑物,现调整为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进一步减少了省级核准权限。
——外商投资方面,原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现调整为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核准权限。
三、《2014年修订本目录》执行中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1.《2014年修订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配套实施,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4.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目录规定“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5.在目录实施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严格落实《2014年修订本目录》,抓紧修订出台《安徽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行为。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为鼓励社会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创造良好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