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29.05.2017  07:5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完成全省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股权量化到户改革,建立林权抵押贷款与担保收储机制,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林业经济活力日益增强、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继续完善确权发证,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积极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培育壮大林业经营主体,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林权交易和林权融资市场体系,激发林业创新发展活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林产品。开发利用森林多种功能,实现集体林业增绿、增质和增效,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林地确权发证。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权属证书要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不得留存在村组或其他单位、个人。对采取联户发证的集体林地,要从方便经营流转抵押和农民愿望要求出发,做好联户发证的拆分工作,并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确实不易拆分的,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

  (四)开展股份合作经营。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扩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试点,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分享集体资产等收益。根据农民意愿,可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户以承包林地、资金、技术、劳力等合作或入股入社入企发展林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五)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积极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改革,做到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法落实承包人对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等权利,并妥善处理各类承包、流转纠纷,切实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需要,对已承包的森林、林木实行限制经营、协议停伐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安排停伐管护补助。探索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切实保障农户承包林地处置权。在承包期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村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

  三、放活集体林经营

  (六)落实林业分类经营制度。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完善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科学经营公益林,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利用效益。推动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在不影响公益林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放活商品林经营,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完善商品林采伐更新制度,改进集体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鼓励经营者按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实施森林采伐,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

  (七)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市场推动、政府引导,促进适度规模经营。重视发挥林权证和不动产权属证书在林权流转、抵押和生产经营中的效用,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促进林地资源转化。创新经营和流转方式,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开发利用林地林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以及农户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林权流转,要依法履行程序,支持其到公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以黄山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为依托,建立全省统一、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市县联网、服务高效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林权交易线上线下服务。

  (八)培育壮大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业要素有序流动和有机组合,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培育壮大林业经营主体。支持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林业开发建设,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鼓励各类林业经营主体自愿组织联合、合作,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现代林业产业化联合体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示范引导,开展争创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林场活动,到2020年,分别创建省级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林场各500个;对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评价管理,建立和完善淘汰机制,保持稳定在1000家左右。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和证照发放工作。 (九)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优先发展绿色富民产业,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增强争先进位意识,尽快让林业产业活起来、富起来、强起来。支持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木本粮油和竹藤花卉等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到2020年,建立生态、产业和综合等不同类型的现代林业示范区100个,并实行动态管理。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林业生态和产业扶贫的作用,提高林业扶贫攻坚能力,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建立健全龙头企业联林带户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等专业化服务。加快林产品精深加工和林业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着力打造“一群、一区、两带”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 “一群”,即皖北用材林生产及木材精加工集群;“一区”,即沿江江淮木本油料及苗木花卉基地建设提升区;“两带”,即皖西大别山区森林旅游及特色经济林发展带、皖南山区森林旅游及特色林产品高效发展带。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扩大林业对外开放,拓展国际交流合作领域。

  四、加强集体林业管理与服务

  (十)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各地要依托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搭建全省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面完成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化建设任务,并将服务功能向乡镇、村延伸,建立村级信息员制度和基层林权服务全程代理制,形成县、乡、村三级林权管理服务网络。适时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加强林权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信用记录。林业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制定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林权流转合同签订,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开展林权流转合同网签试点,完善合同档案管理。流转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十一)推进林权融资服务。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信贷资金投放,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继续推进林权抵押一卡通贷款试点,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实现试点全覆盖,创新差别化森林保险产品,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付优待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融资服务功能,继续开展保单质押及林权抵押贷款直贷试点,探索林权权能实现的多种形式。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加强评估收费监管,建立评估业绩年度通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各地可通过规范市场运作,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加强风险防范,促进林权抵押贷款良性循环。 (十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林业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提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基层林业站、林业专业服务队伍和市场化服务组织的作用,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包括整地造林、抚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建立全省联网、实时共享的集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五、落实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鼓励和支持改革中的探索,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的合力;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和服务改革。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和督查,重大改革项目出台要实行试点引路,通过试验示范、典型宣传,建立交流推广激励机制,推进集体林业改革不断深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集体林业改革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四)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集体林业,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引导工商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特色新兴产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引导与合作,在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国家储备林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保护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等重点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吸引更多社会经营主体参与林业建设。

  (十五)营造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强化科技引领,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大力推广林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健全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重大纠纷案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省集体林业改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原标题: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编辑:毛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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