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要破除“意愿瓶颈”

24.07.2014  20:34

  截至今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6年。如何提升信息公开水平?1日,国办发布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通知。通知指出,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应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受制于政府及行政机关的意愿,不公开、选择性公开比较普遍,同时对于一些热点的问题,“保密”成了拒绝公开的挡箭牌。

  比如,国家行政学院发布的《2013行政蓝皮书》显示,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官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基层普通民众等,对政务公开的满意度较低,一项关于“您认为目前政务公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的调查,47.29%被调查者认为“信息公开不及时”和“信息公开不全面”;44.49%认为“政府部门主观意志太强,公开的随意性太大”;42.28%认为“公众参与渠道较少”。

  不管是政府信息公开靠舆论“点菜”推进的个例,还是权威部门的调查数据,都说明政府信息公开依然需要制度制衡来推动。毕竟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在很大程度上是限制权力的一部分,像政府和部门的“三公”经费一样,越是公众关心、想知道的信息,通常都是政府机关不愿意公开的,如环境信息公开、征地拆迁公开等等,因为它的公开可能成为判断政府部门是否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是违法腐败的依据。 

  有观点认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将信息公开条例升格为法律。从效力的角度来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一些行政机关以《保密法》《公务员法》等法规为据可能会给公开形成掣肘,完善政府信息法律建设很有必要。但是,徒有法不足自行。真正要解决不公开怎么办的问题。特别是一些诉诸于司法的申请政府公开的案件,申请者赢得了公开却赢不来信息,不仅透支了政府的公信,也有损于法律的威严。

  解决政府信息不公开,首先需要强化部门上下之间层级的制约作用。政策与审批信息自上而下的公开,可以有效防止下级部门有意的遮掩,规避利益的掣肘,打开“透明”的窗口,部门上下级之间应当建立联动的公开机制,以及规范的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其次,要解决谁来监督公开,谁来对拒绝公开或者敷衍公开承担责任,相应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与问责机制,并纳入到人大执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中去,给予有效监督和问询。

  当然,解决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根本,还在于促进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规范用权,根治部门本位利益,解决政府和部门“不敢公开”的瓶颈。政务平台、政务微博与新闻发言人等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点对点“点菜式”披露信息,剩下的就只是技术与技巧问题了。如此,政府信息全面与常态公开方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