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05.11.2017  11:38

  (房子妤)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近日,安徽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1月3日下午,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解平就政策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解读。

  实施分类管理制度2022年完成分类登记

  解平介绍,在贯彻中央精神的前提下,安徽省将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区别对待,分类施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中,民办高校须在2022年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违规将被拉入“黑名单

  安徽将实施社会力量办学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放宽办学市场准入,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与此同时,也将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并同步归集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信用网站,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对企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

  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股权转让行为。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予。产权流转要纳入所在地政府产权交易平台,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