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房意见拟出台

05.12.2014  13:40

  一面是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一面是地方日渐高企的房地产库存压力;一面是地方政府捉襟见肘的财政,一面是中小房企的资金回款需求。在各种矛盾交织中,被认为是“一箭多雕”的地方政府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政策有望落地。针对地方政府收购商品房具体操作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拟出台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指导意见,具体对地方政府回购或回租普通商品房分类做出具体要求。

  地方已有部分较为成功的商品房回购先例,有较大推广意义。因此,指导意见根据具体分类,对地方政府回购或回租普通商品房做出具体要求。其中涉及数量最多的棚改项目安置房可以以回购方式补充,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长期集中租赁存量待售商品房。

  对此,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路兴表示,“十二五”期间,3600万套保障房建设已接近尾声,而大规模棚户区改造才刚刚开始,地方面临的建设任务较重,而与此同时,现在一些城市商品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甚至高达5、6年。这类区域地方政府不必要再新建保障类住房用于安置,可采取回购或回租成熟的存量商品房项目,不仅可有效降低配套投资压力,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安置,也将进一步减小地方房地产库存压力。

  日前,常州市发布《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表示,将充分利用拆迁地块周边区域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湖北省也表示,鼓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实际,通过政府收储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探索将社会存量房源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陕西省下半年工作重点也指出,将适时启动保障房社会化收储。福建省也表示各市、县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收储方式,积极稳妥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湖南方面更是采取省内试点形式推进上述工作。湖南省此前印发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表示,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及经济园区可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并纳入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

责编: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