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中储粮直属库:
为做好201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准备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精神,现就委托收储库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委托收储库点要在《关于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选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95号)要求上报的库点中选定,并有一定规模的有效空仓容,以确保预案一经启动便能开磅收购。对因新建、维修改造、新成立的企业等新增加的库点,需按要求补报申报材料。
(二)非国有粮食企业
非国有粮食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收储,按照《关于做好非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储资格选定的通知》(中储粮皖〔2017〕186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租仓收储库点
1、中储粮直属库以及受中储粮委托承担收储任务的央企、省粮食集团直属企业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开展租仓收储,租赁库点除具备国家粮食局《关于修订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粮检〔2016〕106号)规定的七项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当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验收合格证明,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参与收储前,安装政策性粮食收购信息系统和远程监管系统。
2、县级以上政府推荐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租仓收储库点审核上报,参照《关于做好地方骨干企业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参与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170号)有关要求执行。每个县地方骨干粮食企业主体不超过2家,因解决农民“卖粮难”确需增加租仓收储库点的,由中储粮直属库、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联合向省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启动。
3、租仓库点申报流程。一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出租企业自愿向承租企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是承租企业要对出租企业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进行尽职调查,并将调查审核结果于收购启动前一周向社会公示。三是承租企业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出租企业名单报当地直属库,由直属库会同市粮食局、农发行共同对承租企业开展的调查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原国有控股企业库点已批准变更为租仓管理的,按照租仓点管理要求重新申报。
二、有关要求
1、中储粮直属库、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要按照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四个共同”机制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86号)定点环节职责分工,进一步压实责任,对企业性质、资格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定点符合规定要求。一旦发现定点环节弄虚作假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
2、三年内在政策性粮食收储、销售出库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各级检查已发现存在较大风险的库点,不得申报。
3、各租仓主体要按照“力所能及、风险可控”原则,严格租库管理标准,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4、对新增的收储企业,要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复印件、农发行开户证明等一并上报。对地方骨干企业租仓和非国有企业作为委托收储企业参与收储的,市级三部门要在申报材料上签字背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将所需的材料报省级三部门审核。
5、中储粮直属库要联合市粮食局、农发行对拟参加收储企业进行空仓核验,留取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空仓核验表及底稿(留存现场核验影像)、仓房平面图等相关审核资料留存备查。中储粮直属库对每个收储库点的定点资料要建立单独的档案,确保资料齐全。
6、参照《关于在夏粮收购中开展扶贫工作的通知》(皖粮明电〔2017〕5号)要求,继续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贫困人口集中的区域设立精准扶贫示范收储库,结合秋粮收购开展扶贫工作。示范收储库必须有空仓,优先选择站容站貌好、服务水平高的企业,主产区设立2个,非主产区设立1个,与第一批库点一并上报。
市级三部门请于9月20日前共同将第一批委托收储库点申报文件、《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备案名单》(盖章扫描件和电子表)和空仓核验资料分别报送至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仓储管理处(李宏洋邮箱)、省粮食局调控处(解家宝邮箱)、农发行省分行粮棉油处(黄小超邮箱)。
附件:1、201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
2、201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骨干企业租仓收储库点申报表
3、2017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备案名单
4、2017年中晚稻精准扶贫示范收储库点统计表
安徽省粮食局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