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 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2016〕8号

26.02.2016  09:4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金融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


 

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切实加大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力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投入保障

(一)加大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和省直部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充分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素,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持力度。贫困县新增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主要用于脱贫攻坚。

(二)加大对贫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省级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省直部门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充分考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因素,将各项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确保对贫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投入力度与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相匹配。

(三)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扶贫投入。加强与中央脱贫攻坚政策对接,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脱贫攻坚支持投入力度,资金规模与全省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四)市县政府加大专项扶贫投入。市县两级政府比照省里做法,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投入力度。贫困县及所在设区市,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其他有脱贫任务的市、县(市、区),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市县财政按照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将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予以保障。省级分配市县两级的新增地方债,优先用于脱贫攻坚。

(五)加大财政存量资金对扶贫投入。市县两级政府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脱贫攻坚。对其中可统筹使用部分,确保50%以上比例用于脱贫攻坚。

二、推进统筹整合

(六)统筹扶贫资金。建立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清单。围绕“五个一批”任务,除各种补贴给农民个人的资金、救灾资金及其他国家规定有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外,将中央、省、市、县安排的扶贫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以及财政撬动的社会资金等各类资金,捆绑集中使用,全部纳入整合范围,聚焦投向贫困地区。扶贫资金不得统筹整合用于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事项。所有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由各级扶贫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资金。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相关涉农资金,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用途不变,专款专用;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

(七)统筹扶贫项目。统筹整合支持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均等化、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农村综合改革、“一事一议”、库区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技能培训、地质灾害防治、跨区域水资源保护补偿等各类涉农项目,与发展生产脱贫、易地扶贫搬迁、生态补偿脱贫、发展教育脱贫、社会兜底脱贫等项目全面聚合。各部门现有的普惠性项目,在政策无特别规定前提下,加大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力度,特惠用于脱贫攻坚。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八)统筹扶贫政策。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将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税费倾斜政策、稳定保障政策与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区域政策等相衔接。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降低担保门槛和费率,加大对贫困县融资担保支持。对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阶段性融资困难的带动贫困户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推动贫困对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各类惠民政策的综合叠加效应。

(九)统筹扶贫资源。统筹运用产业基金、金融资本、社会资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市场、企业和社会资源,聚焦脱贫攻坚,营造脱贫攻坚“人人愿为、人人可为、人人能为”的氛围。优先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积极运用扶贫公益捐赠企业税收抵扣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扶贫捐赠力度。支持搭建网络平台,运用社会众筹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脱贫攻坚。

三、创新支持方式

(十)创新扶贫资金精准导向机制。全面推行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因素法分配,进一步下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扶贫资金使用原则上必须有量化的减贫绩效目标。省直有关部门的扶贫项目资金,原则上都要实行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赋予贫困地区更多自主权,增强贫困地区统筹能力,使扶贫资金投入更加精准高效。建立促进加快脱贫摘帽的正向激励机制,重点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十一)创新脱贫开发平台建设。用好用足中央政策,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支持设立省级扶贫开发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平台公司,积极开展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撬动社会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

(十二)创新资产收益脱贫机制。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完善各项补贴政策,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光伏扶贫、土地入股、政府购买服务等,增加贫困对象补贴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直接脱贫增收机制。

(十三)创新贫困风险防范机制。针对贫困户因病、因缺劳力、因残、因缺资金、因学、因灾等主要致贫原因,积极完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救助体系,兜底防范贫困户生活性风险。创新金融支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增加对贫困户商业性保险保费补贴,有效防范贫困户生产性和市场性风险。

四、严格监督管理

(十四)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按照“资金使用到哪里、制度就跟进到哪里”,建立健全覆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全方位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资金公开透明、严格规范使用。建立财政脱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绝不允许以脱贫名义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资金。

(十五)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按照“扶一个、脱一个,脱一个、退一个”的精准扶贫要求,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管理。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监督,绩效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对市县沉淀1年以上未使用的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县级沉淀1年以上未使用的市级财政扶贫资金,由市级扶贫部门商市级财政部门收回另行安排。

(十六)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全面推行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巡查制度,加强对财政脱贫攻坚政策、资金、项目的动态和常态监督。

五、压实工作责任

(十七)落实各级政府投入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脱贫攻坚中投入主体和主导作用,切实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统筹整合各类政策资金,积极开辟脱贫攻坚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十八)落实财政部门保障监督责任。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问题,举一反三,边查边改,堵塞漏洞,扎紧制度笼子。

(十九)落实扶贫部门统筹绩效责任。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扶贫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扶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规范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

(二十)落实监管部门监督问责责任。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层层问责。


 

 

关于推进金融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大力推进金融扶贫工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农户增收作用,重点针对大别山区、皖北地区等有扶贫开发任务的70个县(市、区),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二)主要目标。

扶贫攻坚期内,贫困县新增贷款年均400亿元以上,贫困地区直接融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融资结构不断优化;县域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保险深度和密度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多层次、广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金融扶贫开发组织体系日趋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贫困地区融资规模。

1.持续增加贫困地区贷款投放。贫困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紧制定扶贫信贷计划,做好支持扶贫开发的台账建立工作,不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放。扶贫攻坚期内,力争贫困县每年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当年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贷款占全省贷款增量的比重高于上年水平;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农户贷款平均增速。

2.不断扩大贫困地区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股权和债券融资。大力推进扶贫龙头企业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鼓励支持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壮大农业板块,设立林业板块,拓宽贫困地区企业融资渠道。

(二)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

1.支持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扶贫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要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领域。加快组建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统筹承接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扶贫开发和农业发展专项贷款。

2.大力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程”,大力支持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内、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实行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设立支农再贷款专项额度,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对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可以展期两次。对未执行人民银行优惠利率的支农再贷款,分年度调回并专项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获得信用贷款的贫困户按基础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

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发展扶贫产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吸纳贫困户脱贫致富情况给予扶贫贷款支持,按每吸纳1户贫困户给予10万元以内的贷款进行累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个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贷款额度50万元(含)以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用信用方式发放。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过桥贷款方式,为扶贫项目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撬动商业性信贷资金投入。

4.降低贫困户和扶贫开发主体融资成本。全面推行支农再贷款“项目化直贷”精准扶贫模式,其中,金融机构利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匹配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至少较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

5.对贫困户子女发放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其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为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为12000元,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延长助学贷款期限至20年、还本宽限期3年。

6.完善贫困户保险保障体系。鼓励保险机构推出保费低廉、保单通俗、适合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保险产品,合理确定理赔标准,提高理赔效率。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通过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贫困户增信。

(三)建立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

1.建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2.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贫困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农业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积极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推进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对接,为扶贫开发提供融资担保。

3.建立村级扶贫互助担保基金。推广金寨县试点村级扶贫互助担保基金经验,支持贫困县村级扶贫互助社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扶贫互助担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放大信贷额度,由金融机构根据入社农户申请提供担保贷款。

4.扩大农业保险产品类型。鼓励有条件的贫困地区逐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标准,积极推广大宗农作物(牲畜)政策性附加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模式,稳步推进森林、育肥猪保险试点。加大对贫困地区特色农业保险省级奖补力度,鼓励各地提高设施农业、淡水养殖、家禽、中药材、毛竹、果树、油茶、茶叶等特色农业保险的覆盖率。继续在山区、库区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鼓励贫困地区开展农机具保险试点,推广天气指数保险试点,探索开展目标价格、收入保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一定保费补贴。继续做好渔业互助保险试点,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四)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1.创新精准扶贫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扶贫开发主体推出特惠金融产品。在经批准的县(市、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广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有效拓展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鼓励扶贫龙头企业为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2.健全金融扶贫开发组织体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推动大中型银行重心持续下沉,向贫困县及其乡镇延伸服务网点。不断壮大农村商业银行规模,有效发挥其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推动徽商银行改革,逐步建立县域支行、徽农支行、徽农金融服务室“三位一体”的农村普惠金融渠道体系。优先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稳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逐步形成功能互补、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金融扶贫开发新格局。

3.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县域手机支付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展移动金融服务,构建覆盖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支付结算网络。实施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加快建设惠农金融服务室,不断丰富惠农金融服务室功能,建设集自助银行、反假货币工作站、金融消费维权受理站、金融知识宣传站等功能为一体的便民金融服务中心。

4.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贫困县要率先运用金融生态环境测评结果,从金融外部环境、社会信用环境、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生态满意度等方面开展创建工作,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运用,推动金融机构根据农户信用等级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5.开展金融知识宣传。编写金融知识通俗读本,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政策集中宣讲和“送金融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加强金融知识和政策培训,提高贫困县金融知识普及宣传的针对性与覆盖面。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强化财税政策支持。改革相关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奖励补贴等多种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信贷投入。全面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

2.加强货币政策支持。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合理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参数,支持贫困县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对贫困县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在现有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加大扶贫再贷款发放力度,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

3.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对贫困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大、金融服务质量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倾斜性监管政策,在监管评级中给予适当加分。优先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面向贫困地区的绿色债券、小微企业和涉农债券。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金融业务尽职免责制度,认真落实“三农”、小微企业差别化信贷和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金融扶贫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省供销社、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和主要涉农金融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口帮扶。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扶贫部门联系沟通,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农信社与省扶贫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扶贫开发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联系行制度要求,与贫困县区建立对口帮扶与合作机制,加大扶贫开发信贷投入。

(三)加强监测考核。各级人民银行要建立和完善贫困县金融扶贫的统计分析制度,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适时通报。对各级政府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开展考核,将金融扶贫纳入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修改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纳入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开发的考核指标,其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差异化监管及费用补贴的重要依据,促进金融政策在贫困县得到有效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