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明年起施行 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人民网安徽频道]

16.11.2016  01:33

人民网合肥11月10日电(韩震震) 11月10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该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进行的第二次修订。

人民网安徽频道从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此次修订重点强化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新修订的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纪荣荣介绍,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了法律援助申请门槛,将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最低生活保障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扩大受援人范围。

修订条例还扩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环境污染、产品责任事故有关的财产损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侵害、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等新增纳入全省事项范围。同时,条例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刑事法援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除遵照刑诉法的规定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被告人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等情形,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辩护。

简化审批手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

纪荣荣介绍,条例通过立法简化了审批手续,规定特困供养人员、慈善机构供养人员、老年人、政府临时救助人员、司法救助对象、在校学生、军人军属等特殊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条例还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法律援助信息,方便公民知晓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

除了传统的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形式外,条例还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形式正式纳入,从而大大丰富了公民的“私人订制”空间,有助于矛盾纠纷的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

条例还完善特殊案件当事人申请通道,规定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要为被羁押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有告知、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义务。

明确政法机关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责任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政法各机关的责任,条例则将其中的一些规定转化为法条。

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的转交责任,要求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24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将相关材料提供给法律援助机构。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关系。

条例规定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15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实施法律援助,并函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立法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2015年,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此次修订将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条例在总则中就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法律援助是司法领域的‘低保’。”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夏月星说,法律援助将与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一样,成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徽司法部门下一步将集中开展专项学习宣传活动,推动条例深入贯彻实施。

此外,条例还将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上升为法律责任,要求对法律援助开展质量评估,加强事中监管,并开辟投诉救济渠道。同时,条例还强化法律援助财政保障,有效调动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

稿件来源:2016年11月10日人民网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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